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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慣偷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1: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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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瀋陽太原街一些大商場將一些慣偷的照片、姓名、年齡及犯罪記錄等信息公佈在商場出入口,並上寫“嚴防小偷(嫌疑人)”幾個大字,引起眾人圍觀。許多市民拍手稱快,認為對於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舉無疑會給他們以沉重的打擊,但也有人表示這種行為涉嫌侵權,會給這些人帶來致命的後果。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爭論不止。

       公佈慣偷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權?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特徵: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具體來看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如被公佈慣偷肖像權受到侵害後,受害人的名譽、地位、身份受到打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體現為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取財産利益的可能性減少,這裡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

       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這裡包含故意和過失)。即公佈慣偷照片確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即可認定有過錯。

       三、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這種有因果關係必須是公佈慣偷照片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內在、本質、必然的聯絡。

       對此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表示,從司法實踐來看,多數人都認為應“以營利為目的”才構成侵犯肖像權。

       另外,楊東律師介紹,其實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任何人不能隨意侵犯,但這並不代表未經其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都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換句話説肖像權的行使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一般認為如為維護社會利益需要使用他人肖像是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如前段時間公佈南京持槍搶劫的通緝犯照片、或者像本案中的慣偷照片等,還有最常見的時事新聞報道中公眾人物照片,這些都不能算侵犯肖像權。

       當然,從尊重人格的角度來看,公佈慣犯照片的行為確實有所不妥。也突顯了警方對這些小偷小摸行為的無可奈何,才出此下策。教大家怎麼防盜固然重要,更為重要的是讓盜者棄盜,這才是根本。

       楊東律師

       執業機構: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房産糾紛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消費維權常年顧問債權債務勞動糾紛名譽侵權網絡法律

熱詞:

  • 慣偷
  • 涉嫌侵權
  • 民法通則
  • 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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