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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公積金條例修改應當“寬嚴相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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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目前在全國多地進行密集調研,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修改正式進入全面調研階段。據悉,《條例》修改後,住房公積金使用範圍有望進一步擴大,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望進一步放開(4月25日《上海證券報》)。

  《條例》于1999年4月頒布實施,2002年3月曾修訂過一次。此次修訂《條例》的目的之一是要解決住房公積金大量閒置且面臨不斷貶值風險的問題。從這兩年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和目前調研的情況看,解決住房公積金閒置問題主要有兩種思路:一種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等事項的規定;另一種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將公積金貸款用於支持保障房建設。

  先看第一種思路。《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於《條例》嚴格設定了以買房為核心的提取條件,已經買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或裝修、翻建、大修房屋,買不起房(或暫未買房)的人因為不涉及住房消費而無法提取公積金,這使得許多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人長期承擔繳存義務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實惠。

  所以,修改《條例》應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使那些沒有買房但對公積金有著迫切需求的職工也能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等個人事項。近年來,一些地方放寬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深圳市規定,職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患惡性腫瘤等9種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這些措施已經突破了現行《條例》的規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的大勢所趨,對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內容,修改《條例》時不妨順勢予以確認。

  再看第二種思路。現行《條例》規定,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用於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保障房建設,已經突破了《條例》規定的公積金用途範圍——這個突破,與上述一些地方出臺的職工提取公積金規定的突破大不相同。住房公積金既然“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嚴格説屬於職工的“私産”,那麼職工提取自己的財産直接用於個人事項,即便突破了現行的管理規定,從法理上看也沒有問題,若能通過修改《條例》對突破之處予以確認,更可謂順理成章。

  保障房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但住房公積金是職工的“私産”,兩者並無必然的關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保障房建設,相當於將職工“私産”放貸于“公用”,在沒有徵得職工同意的情況下,這樣做是有悖于情理和法理的。究其實質,保障性住房是一種基本公共品,建設保障房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本分所在。為緩解保障房建設的資金困難,需要保證公共財政在這方面的投入,也可以發行專項債券,將土地出讓金的一部分“轉移”為保障房建設資金,將政府在商品房市場獲取的部分收益用於保障房建設。

  綜上,《條例》修改應當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對職工個人提取公積金的限制需要進一步放寬,對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則需要慎重研判、從嚴把握。為緩解住房公積金大量閒置,控制資金貶值的風險,除放開職工個人提取外,《條例》還可以規定,公積金結余可以購買國債或開放性投資基金,委託業績穩定、誠信程度高的專業機構穩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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