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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丁:依法治稅怎容“彈性徵管空間”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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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財政收入增幅明顯回落,各地財政增收的任務壓力正在增大。最近,中央和地方均出臺或計劃出臺一些擴大稅源的項目,試圖由經濟形勢較好時法定應徵實際未徵的“彈性徵管空間”裏提取更多資源。(《第一財經日報》4月16日)

  依法治稅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稅收管理原則,也是稅收法制原則的最高體現——法律規定稅率是多少,就該按多少稅率徵收;法律規定哪些屬於應稅範圍,哪些不屬於應稅範圍,都應嚴格執行。脫離法律原則的稅收徵收和管理將無法存在,它對納稅人私有財權的侵害非常嚴重。

  當然,由於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高低,以及稅收徵收管理現代化水平因素的制約,決定了在依法治稅前提下,“應收盡收”的稅收組織收入原則並沒有落實到位,稅收收入並沒有按照企業實現多少繳納多少的理想情形出現。據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研究,若稅務機關能按稅法要求將所有稅都收上來,那中國的名義稅負可能會達到50%,但是,2009年,中國稅收收入59521.59億元,按2009年GDP最終核實數為340903億元計算,小口徑宏觀稅負即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為17.46%。法定稅負和實際稅負之間的差距形成了稅務機關巨大的徵管空間。

  當前稅收立法也不完善,稅收法律不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導致稅收立法賦予稅收管理權的自由裁量空間,比如稅收立法之後,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時出臺稅收行政法規,將具有解釋性質的細則制定權賦予給了財稅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相當於對稅法的進一步解釋,實質上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同時,具體徵管活動中,稅務機關也存在很多自由裁量權,比如核定徵收;《稅收徵收管理法》中對處罰權設定了50%~5倍的罰款規定,這也賦予各級稅務執行機關彈性徵管的權力。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我國儘量減少和限制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民間也持續呼籲規範稅收立法權——決不能讓本該權力機關行使的稅收立法權,被轉讓給行政機關。我們不遺餘力地追求稅收法制和依法治稅,杜絕任何人任何機關淩駕於法律之上來徵稅。

  可是,目前地方稅務機關的彈性徵管空間還很大,稅收法制和依法治稅被財政收入形勢所左右:稅收收入形勢好、超收多,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企業逃漏稅款;當稅收收入增幅緩慢時,又讓企業預繳稅款,殺雞取卵、寅吃卯糧。正如報道所稱:湖南邵陽通過稅務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讓企業把未來所得稅“預繳”上來。一位山西基層的稅務人員也表示,不管當地經濟形勢如何,近年來他們每年都有10%到12%的稅收增幅,有時到了年底稅收任務完不成,稅務局會要求企業提前將明年的稅交一部分,而且這並非官方意義上的預繳,因為企業並沒有發生相關納稅義務。

  對於這種收入形勢好就放鬆管理,放任企業逃避稅款;收入形勢存在壓力,就寅吃卯糧,讓企業預交稅款的做法,除了放大稅收對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破壞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法治原則。稅收執法機關如此&&不遵從稅法,誰又願恪守稅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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