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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司法解釋難解無名氏維權困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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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無名氏”的生命健康權也受法律保護,確立對其生命的賠償原則,能體現生命的尊嚴與平等,體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道路交通事故多發,損害責任劃分日趨複雜,如何依法準確便捷地處理各種糾紛?近日,最高法以“開門立法”的方式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值得期待。

  意見稿強化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護,體現了司法為民、照顧弱者的精神主旨。比如,機動車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無需原告追加,直接排出了司法中不必要的訴累,也有助於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意識。

  再如,意見稿將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用、所載貨物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等,都明確列入賠償範圍,有利於保護被害方的實際利益。還規定,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交警部門製作的事故認定書的,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這意味著司法將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採取實質認定標準,無疑更加符合公平公正法則。

  意見稿在力求進步的同時,有些問題也暴露出司法解釋本身難以化解的困境。例如“無名氏”遇車禍身亡,找不到近親屬時其權利由誰主張?會不會撞了白撞?之前不少地方出現過此類案例,或是民政局代為索賠,或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起訴,或是交警部門或檢察機關主張,法院裁判結果也不一,勝訴或駁回起訴的都有。為避免司法不一,意見稿規定此種情形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這意味著一些部門或社會組織代替無名氏維權的行動將得不到司法機關的支持。

  從我國法律規定看,侵權訴訟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便是最受認可的民政部門,也缺乏足夠的原告主體資格。但是,人的生命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因為死者沒有近親屬便如同無主動物一般,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作為公民,無名氏的生命健康權也受法律保護,確立對其生命的賠償原則,能體現生命的尊嚴與平等,體現司法的公平與正義。顯然,這超過了司法解釋的功能範圍,應尋求更高層面的國家立法,明確替死亡無名氏索賠的主體及原則,並對賠償金進行妥善的看管和使用。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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