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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奮:給好心和善行穿上“法律的鎧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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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應統一立法鼓勵見義勇為,讓市民在面對老人跌倒、見義勇為等事件時,少一份顧慮,多一份安心,讓好心人可以‘零成本’行善!”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電信湖南公司總經理廖仁斌向大會提出了建議。(3月13日《重慶日報》)

       這幾年,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情,時有發生,甚至於做好事被誣陷、被訛詐的事情屢見不鮮。前不久,長沙反扒志願者楊懷在服裝市場與扒手搏鬥時被砍傷,失主卻因擔心被報復而不敢現身作證,扒手反而誣告楊懷先出手打人。去年6月,江蘇省南通汽運集團公司駕駛員殷紅彬看到一名年邁的老太倒地受傷,停車後下車將老人扶起送到醫院,而老太堅稱,就是大客車將自己撞倒在地的,司機是肇事者。最後,還是車內的監控錄像還了殷紅彬的清白。

       在這種現實的語境下,誰還敢見義勇為?誰還敢挺身而出、伸手相援?事實上,光靠倫理説教和道德譴責是不夠的,拯救道德倒地法律理應責無旁貸,法律法規就要為道德建設“撐腰”,道德“倒下去”,法律應該“扶起來”。

       在此語境下,廖仁斌建議,國家應該儘快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見義勇為”的法律界定,同時設專門法條對其進行保護,更要設重獎鼓勵見義勇為,使之成為揚善的風向標。同時,對惡意誣告者應立法嚴懲,讓見義勇為者真正“善有善報”,並受到全社會應有的尊重。

       其實,在不少發達國家,早就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新加坡,法律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以污衊罪論處。美國、加拿大等國家規定,如果受救助者認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指控他人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施救者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是,迄今為止,我國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規,來為給好心和善行穿上庇護的鎧甲,要不然,好心和善行“流血又流淚”情況還會一再發生,這不僅影響到見義勇為者本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更會影響助人為樂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因此,必須依靠法律手段,改變這一社會現象。

       眾所週知,見義勇為的好心和善行是一種風險極大的道義行為,完善立法,不但有助於擺脫社會上“好人難做”的道德困境,也能給民眾的善良與正義以法律的呵護。

       而去年11月,廣東深圳市法制辦和市綜治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聯合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誣陷救助人將被懲罰。不少網友對誣陷救助人將被懲罰的條款表示支持,認為,這部地方性法規有“破冰”意義。無疑,這一法規在當代現實情況下,有著社會的示範嚮導意義。

       但是,僅僅在一些省市一些地方實施是不夠的。在此,筆者也希望全國人大能夠將這一法規和民意,通過實踐和探討,儘快上升到國家的高度,以法律的正義與剛性來加強道德防線建設,來推動道德標準的提升,並破解見義勇為行為的法律風險,以此來為好心和善行穿上正義的鎧甲,使“流血又流淚”的悲劇不再發生。

熱詞:

  • 立法
  • 見義勇為
  • 兩會
  • 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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