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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政府“還利於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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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3月6日舉行記者會,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等就“當前的財政政策和財政工作”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對於有記者提出“財政收入高速增長是不是與民爭利”,謝旭人予以否認,他表示,財政收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因此財政收入與居民收入並非簡單的此消彼長的關係。

       2009年全國財政收入68477億元,同比增長11.7%;2010年全國財政收入83080億元,同比增長21.3%;2011年全國財政收入10.37萬億元,同比增長24.8%。財政收入高速增長,或許意味著政府有更多財力保障民生,但同時必然引發人們的擔憂:國民收入的“蛋糕”就那麼大,政府多分一點,民眾就會少分一點——2011年我國GDP增長9.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8.4%和11.4%,計算可知,高達24.8%的財政收入增速是GDP增速的約2.7倍,是城鎮居民收入增速的近3倍,是農民收入增速的兩倍多。

       溫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實際上,這兩個“提高”早在200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就已提出,並在隨後幾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屢次提及。很顯然,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需要讓居民收入增速高於GDP增速,而不僅僅是與GDP保持同步增長。我國十二五規劃提出要“藏富於民”、從“國強”向“民富”轉身,乃至要擴大內需、促進經濟轉型,實現這些目標都需要大幅提高民眾收入水平。

       對照這些中央政策,人們有理由對財政收入增速連年遠高於居民收入增速表示質疑。謝旭人部長説財政收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所以不存在“與民爭利”問題——確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公共財政的本質要義,但是,應該如此未必實際如此,理論上如此未必實踐上如此,就像不能用法律上禁止貪污腐敗來否認現實中存在貪污腐敗。

       現實中一些官員大肆貪污“取之於民”的財政資金姑且不論,財政資金被鋪張浪費、“不揣腰包的腐敗”又有多少?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説只要政府作風稍微改進一下,每年就可節省幾千億元,作為審計署原審計長,想必他不是信口開河——隨手就可舉出很多例子:比如,深圳市龍崗區司法局局長借考察之名率團到上海、蘇州、杭州公費旅遊,全程入住五星級酒店,5天行程只有半天用於公務活動;再比如,貴陽市某區政府辦公室的負責人承認,該區政府辦一年的接待需要100箱以上的茅臺,每箱12瓶,一年消耗1200瓶以上。

       如果“取之於民”的財政收入是全部“用之於民”的(正常的行政開支也是“用之於民),那麼政府收入多一點、財政收入增長快一點,想必人們並無怨言。所以,財政收入高增長的合理性需要用實踐來證明,需要用政府厲行節約、官員廉潔奉公來證明,需要用財政支出公正、透明、高效來證明,需要用民眾享受更多公共産品、服務、福利來證明——而不能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這樣的套話、大話來證明。

       收入分配改革提了好多年,但雷聲大雨點小。説到收入分配改革,人們往往想到的是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其實,縮小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是此項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甚至是重頭戲和關鍵——2011年財政收入增長24.8%,而城鎮居民和農民收入分別增長8.4%和11.4%,這就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收入差距,這個差距不能繼續擴大而是亟待縮小,換言之,收入分配改革需要政府“還利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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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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