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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用制度化解被害人家屬的無助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5日 0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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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琳

  繼李昌奎案、賽銳案之後,雲南又一起死刑案件被網絡曝光。13年前,雲南省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村民代賢峰猛刺年僅19歲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致徐死亡。接下來所發生的,就是那熟悉的生死輪迴:中院一審判死,高院二審改判死緩。

  這三宗個案的另一相似之處在於:二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無一例外被蒙在鼓裏。他們都是因為偶然才知悉兇手原來還活著。在此之前,沒有人通知他們參與二審,沒有人給他們寄送裁判文書,甚至連電話告知也沒有。看上去,二審真的成了“犯罪人與國家之間的戰爭”,而與被害人家屬毫無干係。

  但瞞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該來的始終會來。讓被害人家屬置身事外,或有維穩之考量。結果卻是,非但求不來穩定反激化了矛盾。那殺親之痛,局外之人豈能理解。時間並不能抹平傷痕,就算是10年後,只會使抗爭更趨慘烈。信法無望,就去信訪;信訪無望,就去信網。輿情喧囂處,持續流失的,除了被害人家屬的淚水,還有司法的公信與越拉越大的官民裂痕。

  某些法條主義者自可辯稱,刑訴法中又沒規定二審必須通知被害人家屬參加,也未明確要求法院向被害人家屬送達裁判文書,因此不予告知,根本不是問題。的確,刑訴法第163條將判決的送達對象限定在“當事人”。若要咬文嚼字,這裡的“當事人”並不包括“被害人家屬”,因為只有被害人自己才可歸屬於法定的“當事人”。

  問題就在於,在故意殺人案中,被害人已經遇害,故無法接受法院的送達。這並不代表法院的送達義務就自然消失。正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首先應是被害人。當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親屬就自然取得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這種權利繼承關係,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理基礎。對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繼承起訴權,也同樣應尊重其知情權和參與權。

  當然,司法的歸司法,立法的歸立法。司法人員無需為立法之失埋單。關於被害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刑訴法上只有零星規定涉及,而並未將這一權利作為貫穿整個訴訟活動始終的基本權利來建規立制。即使是被害人本身,刑訴法雖然賦予其“當事人”之名,卻遠無“當事人”之實。明抬暗壓,名實不符的把戲,我們玩得很嫻熟。

  越來越多的個案反復證明,當立法和司法雙雙漠視被害方的正當權益,這對我們這個長期深陷在“同態復仇論”中的古老國度來説,無異於一場災難。一邊倒的“公權力本位”和一邊倒的“被告人本位”,都是應警惕的對象。

  觀察當下的公共輿論,那些被告人權利被漠視的個案,不遺餘力鳴不平者有之,堅持不懈維其權者也有之。我得承認,至少在輿論上和社會觀察上,這都是一種進步。要提醒的只是,關注和尊重被害方的合法權益,以及被害人家屬在蒙受犯罪行為打擊之後的困頓與無助,同等重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與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這兩者並不矛盾。

  更應關注的是,中國社會轉型已基本完成了階層細分,不同階層之間的利益衝突將更趨頻繁。這就是中國正面臨新一輪犯罪高峰的時代背景。誰也無法否認,因犯罪行為而産生的被害人隊伍正在日益擴大。如果國家對被害人或其親屬那無助的哭泣不施以制度性的撫慰,被害人“惡逆變”為侵害人必將是國家和社會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在近期引發輿論譁然的這些影響性訴訟中,無一不浸泡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淚水。李昌奎案、賽銳案、代賢鋒案等等,這些惡性案件裏的被害人家屬,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被制度排斥;另一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率低得驚人,民間呼籲多年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又遲遲未至。被害人家屬本已遭遇了親人遇害的痛苦,還不得不面對維權路上的“二次傷害”,這絕非刑事司法的目標。

  刑訴法新一輪修訂在即,從披露的修正亮點來看,仍是主要圍繞公權力和被告人權益而展開。我們都可能成為被告人,我們也都可能成為被害人。推進被害人權益保障,和推進被告人權益保障一樣,都是強化每一位公民的人權保障。期望刑訴法二次大修不要再厚此薄彼。有了良法以及對良法的切實遵循,被害人家屬十年不知兇手判罰的悲劇才有避免的可能。

熱詞:

  • 李昌奎
  • 故意殺人
  • 司法
  • 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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