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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權:獎勵拾金不昧規定的道德博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4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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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失主與撿到失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博弈關係。“規則”的加入,有助於博弈向著“歸還撿到失物”這個對各方有利的結果達成均衡。

  大約一個月前,曾有一篇新聞,西安撿破爛的楊師傅,在歸還失主錢包時向對方索要10元早飯錢,而引發爭執,被失主斥為“人類的渣滓”。

  這一事件,如果放在日後的廣州,結果也許會不同。目前,《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規定提出,失主可按遺失物價值的10%自願獎勵拾金不昧者,對無主物品,則由政府部門拍賣後給予相同比例獎勵。

  不難看出,規定首先肯定了拾金不昧者索要一定報酬的正當性。其次,在失主與撿到失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博弈關係。“規則”的加入,有助於博弈向著“歸還撿到失物”這個對各方有利的結果達成均衡。

  對撿到失物者來説,如果本來不想歸還失物,那麼,規定可能弱化他們這一決定。如果本來就願意無償歸還失主,那麼,規定不會影響他們的決定。他們可以選擇拒絕失主的獎勵,也可以接受獎勵並轉而將其贈給需要的人;對願意有償歸還失主者,規定的存在也會強化他們歸還失物的決心。

  對失主來説,物品的失而復得自然是有益的,部分人寧願付出獎勵,那麼,規定對他們不會産生影響;而對不願獎勵的失主,規定自然是負面的,但是,由於“自願”原則,他們依然保留著“不給予獎勵”的自由。

  例如,在開頭的例子中,規定的存在,會堅定楊師傅歸還失物的決心——因為他索要適當報酬的行為得到保護;而失主起碼不會那麼反應激烈了:他們依舊可以拒絕給予獎勵,但是,他們應該知道,他們享有了失物復得的好處,而對方也有索要獎勵的權利。明白這一點,社會就會和諧得多。

  但是,明明是好事,為什麼會有不少反對聲呢?細究起來,反對者一方面擔憂肯定“索要獎勵”的做法,會喪失拾金不昧這一優良傳統的純粹性;另一方面,則是擔心會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成為新的獲利工具。

  我們要尊重那些基於道德理想主義的人們,他們大多是這個時代道德的守護者。但是,一方面,對失主而言,感恩也是一種道德;另一方面,規定畢竟不是道德戒律,它著眼于現實可行性。而對平凡人的雖卑微而不乏合理的願望抱同情和體恤之心(哪怕可能為不法分子提供了某些空子),本身體現了社會的民主與進步。

  當然,這些爭議也提醒我們,在規定中還需要對10%獎勵的上限、對一些特殊情況還可以考慮得更細;同時,它與做好事不求回報的道德弘揚,完全可以並行不悖,甚至也可以成為規定的內容。目前規定正在徵求意見之中,一切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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