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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超:庇護權,縱容還是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1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編輯手記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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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庇護權是一個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認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被國家迫害的人可以向他國尋求保護,古代認為這種保護可以是由教堂、國家等提供,按照西方傳統,庇護權一直存在,古代埃及、希臘和希伯來人很早便承認此權。

  一國駐外使領館在一定程度上説有自主權,所駐國不應強行進入一國使領館,有著類似別國領土的意義,因而使領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行使庇護權的依據,當然,這種庇護權由於是在他國,一來有干涉內政的嫌疑,再者,這種權利正當性一直存疑,各國對此都是小心謹慎的。甚至會實行雙重標準,即本國使領館願意在他國為一些人提供庇護,輪到本國的時候,卻不願意別國使領館“亂來”,當然,從國家利益角度看,這是很容易理解的。

  與使領館不同,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權,就要自由得多,很多國家都有這種庇護行為。雖然也存在爭議,但這種庇護是國際交往的一種手段。較容易理解的,就是一國為另一國失勢的國家領導人提供庇護,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世界,這種例子也有很多。這種庇護,是國家行為,是複雜的國家關係的一種形式,就像使領館為別國“逃犯”提供庇護一樣,一定是出於國家利益的,當然,往往是更為間接的利益。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各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一般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條款,這就是庇護精神的表現,庇護權往往被與保護人權挂鉤。

  然而,庇護權也被一些國家利用作為干涉他國內政的工具。如2003年11月,英國政府拒絕了俄羅斯的引渡要求俄政府通緝的車臣武裝頭目扎卡耶夫,應該為其提供庇護。除此之外,為國家領導人提供庇護也是一種有干涉嫌疑的行為。另外,庇護權還被一些“壞人”鑽空子利用,如一些貪污腐敗犯罪嫌疑人潛逃到一些國家後,往往也借尋求所謂“政治避難”達到滯留該國和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2011年,潛逃加拿大12年的賴昌星,終於被引渡回國,此前賴昌星幾乎窮盡了加拿大庇護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中國將其引渡費了很大週折,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加拿大一度成為中國外逃貪官庇護所。

  庇護權是否應該存在沒有太多的討論,因為謀求庇護的人本來就是冒著風險,哪方便去哪,提供庇護的國家也不會在任何情況下為任何人都提供庇護。庇護權是否可以有放到國際社會去討論似乎也沒有太大意義,不管是何種形式的庇護,庇護權保護了一些人,也縱容了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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