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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區長“復出”想服眾須“曬政績”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9: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央視網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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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畢曉哲

       據新疆媒體報道,因上海靜安大火被免職的原靜安區區長張仁良日前出任新疆喀什地委副書記。另據媒體報道,同被免職的原靜安區副區長徐孫慶日前出任上海申江兩岸開發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靜安區一棟居民樓發生大火,造成58人死亡。(2月7日大河網)

       客觀而言,因上海靜安大火被免職的原靜安區區長張仁良復出,是否符合相關幹部任免規定值得商榷。對於官員被免職如何復出的問題,最新規定見於2010年4月公佈的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其中規定“黨政幹部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對照上述黨紀規範,該區區長被正式免職時間為2011年6月9日(見新華網2011年6月9日新聞),而其重新復出的時間卻是今年2月,“(免職)處分期間”約半年有餘。當然,擔任地級副書記級別上可能比區長低,似乎與上述“規定”不相違,但按照黨內職務比行政職務高的現實,恐怕任何一個人也不會認為“副書記”就比“區長”的官小。而且並不排除該區長正廳級的級別和待遇(正廳級副書記)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和降低的現實。

       如此屬實,看似“降了半級”任用為副書記的復出,依然帶有了“提拔重用”之嫌,也就令人心感糾結。不排除在任用這名區長(該區副區長任命為上海申江兩岸開發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由於是到國企任職姑且不予評論)之時,也經過了相關組織程序,相關有決定權的代表們也經過投票選舉,但囿于代表比例和數量限制,並不能直接推論認為經過“代表”認可就等同於上述任命完全能夠得到“服眾”的結果。

       我們並不一味否認官員“復出”,也並不是對“問題”官員都必須“一棒子打死”,但任何一個官員重新起用或復出,總得真正符合公意和民意吧?如何讓被問責的官員在復出之時不會受到過多的責難和不理解,僅僅按照法定程序“走完程序”是遠遠不夠的。在筆者看來,要想讓一名官員復出有充分的説服力,離不開真真正正地“曬”出令人信服的政績來。所謂的“曬政績”理應包含兩方面,一方面,復出官員在符合復出時間和條件之後,要想取得獲得公眾理解支持,首先必須“曬一曬”任上一個職務時的政績。不排除一些官員有“不幸運”的因素,一些官員確實有能力、也有政績,只是“偶然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承擔了責任,這就有了“復出”的必要,但其前提仍然是讓公眾知道這名官員的真正的“才能”何在、擔任上一職務時成績政績何在,這才是官員應不應復出和符合不符合民意的重要前提。核心之意就是,如果官員是“金子”需要再次發光,得通過當年的政績來證明自已是不能埋沒的“金子”。

       上述“曬政績”的方式還應包括新任職後的崗位政績。對於“復出”的官員應有嚴格于普通官員的標準,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另一方面,“復出”之本意也有“戴罪立功”的因素,對於復出之後官員的政績如何,更應有一個嚴格的評價標準與規範。《人民日報》在相關文章中指出,有必要將官員兩年的“處分期”變為“反省期”,同理,對於按照法定程序復出的官員也應設置一個合理的“試用期”。在一個合理“試用期”內,以政績為評價標準,如果在新崗位上作出了新成績和取得了政績,就可以繼續放心大膽使用,如果不適應新崗位、也沒有拿得出來的政績,還是應勒令其“下馬”。如果這樣的設計能夠進入制度層面,任用與否與繼續提拔使用與否完全與政績挂鉤,一些官員一復出就引人置疑的現狀將能夠避免。

熱詞:

  • 靜安區區長
  • 張仁良
  • 居民樓大火
  • 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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