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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繼成:從現在起,為學生的安全保駕護航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4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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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來吧,媽媽給你買了一件新棉襖;回來吧,爸爸陪你一起做作業;回來吧,馬上就過年了,我給你發壓歲錢。今天起,爸爸什麼也不幹,爸爸送你上學……”

    這是一位網友對江蘇校車側翻事故的留言。面對又一起造成重大傷亡的校車事故,面對孩子逝去的生命,作為成年人,我們該如何自責,才能救贖內疚的心靈?

    就在近日,《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公佈,徵求公眾意見。接踵而至的事故告訴人們,儘快出臺一部安全條例,與頻發的校車事故進行時間賽跑,已經時不我待。

    但是,等待一部法律的出臺,需要時間,而且按照條例的規定,地方政府也是允許分階段實施的,在這期間,孩子們的安全怎麼保證?江蘇的這起事故,就發生在甘肅校車事故之後的全國校車安全大檢查期間,而且剛剛經歷了一段時間的停業整頓,重新上路後的第一天就發生了如此嚴重的事故。

    因此,我們呼籲,從現在起,從此刻起,就開始以校車條例的標準,嚴格審查每一輛校車,嚴格監管每一個環節,確保校車事故盡可能降到最少。而安監總局發言人明確表態:“校車安全管理不必等到條例出臺”,“各級地方政府從現在起就應該負起校車管理的責任”。

    看來,政府與民間的改革共識已經達成,接下來就是執行。那麼,具體有哪些方面需要做呢?讓我們以江蘇的這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為例,提供引導。

    當地政府通報説,“事故車主洪旭以每月120元的口頭協議價格,跟家長簽訂接送學生協議,車輛專門用來接送學生”。也就是説,這是一台社會車輛,而且由家長付費雇用。

    而按照校車安全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行政機關使用許可才能做校車;校車提供者,只能是學校,或者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及專門的校車運營單位。這种家長出錢雇私人車做校車的情況,不符合法律。而且,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也就是説,社會車輛是不可以接送小學生的。而專用校車有一系列技術標準,包括“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等等,江蘇事故中的這輛校車也不符合標準。

    再有,根據當地政府通報,經現場勘查,“因該車側翻于路邊水深約60厘米的水溝內,車廂內進水,致使部分被擠壓在下層的學生溺水、窒息”。

    而根據校車安全條例的規定,“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在這起事故中,校車既沒有避開臨水的危險路段,也沒有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接下來,這些工作都需要儘快做起來。

    還有,根據通報,校車“因為躲避人力三輪車發生側翻,車輛側翻進了路邊水深達到60厘米的溝內”。責任究竟在誰,目前還有待調查,但根據校車安全條例,有幾點是目前就可以做到的,比如,“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最後,關於校車司機標準的要求,也不用等待條例正式出臺,現在就可以開始做。根據校車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校車駕駛人應當“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不要再等待,不要再抱怨,就從此刻開始做起,就從今天做起。

    (作者係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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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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