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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於世:終結廉價排污要解開責任的“結”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9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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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價”的賠償標準,讓污染企業絲毫感覺不到壓力,客觀上是在縱容企業排污

       在江西德興市,江西銅業集團下屬的多家礦山企業,多年將工業廢水排入樂安河,禍及下游包括樂平市在內的數十萬群眾。面對群眾質疑,排污企業仍依據20年前一次調查結論的標準賠償,攤到受害群眾手上,人均不足一元。(據12月8日《新華每日電訊》)

       聊勝於無的“廉價”賠償標準,讓排污企業幾乎感受不到嚴重污染應付出的沉重代價;本應嚴格執法、捍衛公眾利益的執法部門,卻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承擔應有的職責,如此不合情理的一幕就發生在現實生活中,而且並不罕見。

       在德興,污染的事實已無法回避,污染造成的危害已得到確認。樂平市政府在去年10月上報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中稱,由於受到樂安河污染影響,部分沿岸村鎮的井水僅為地下水Ⅳ類水質標準,不能直接飲用。與嚴重污染極不相稱的是,排污企業的賠償標準“廉價”得令人難以置信:排污企業僅有的賠償,依據的竟是20年前的一次調查結果,只有區區18萬餘元。對於樂平市受污染影響的40多萬人來説,賠償款人均還不到1塊錢。

       類似的案例今年6月也曾見於媒體:浙江台州椒江兩岸的醫藥化工園區,幾十年來因廢水、廢氣污染而一直飽受市民詬病。自2003年當地的“七彩河”污染事件爆發之後至今,台州相關部門及企業都在試圖努力攻破“治污”這道難題。但目前園區內仍然河水黑臭、暗管偷排、廢氣彌散。而台州市2010年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2010年全市共處罰污染企業718家,罰款金額2916萬元,平均每家罰金僅4萬元。粗略計算,違法處罰成本最高也不到環保運營成本的5%。

       目前,在許多地方,企業污染當量收費單價的確定都是按照很久以前的標準,本身就偏低,這事實上造成了排污成本與治污成本形成倒挂。從節約開支、降低經營成本的角度出發,許多,企業寧可繳納排污費,也不願治理污染。這樣廉價的賠償標準,讓污染企業絲毫感覺不到壓力,還免去了可能進一步被處罰的風險,實際上是在保護污染企業,縱容企業排污。

       很難想象,地方環保部門會不清楚如此廉價的賠償標準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也讓人很難理解地方環保部門甘願承擔公眾與輿論的壓力對排污企業無動於衷?事實上,這樣異常的事件卻有著現實的邏輯,正如江西省環保廳廳長鄧興明所言:“越到基層,環保部門的監管職能就越弱化。”他坦言,由於基層環保部門隸屬當地政府,他們必然要圍繞地方的“發展目標”開展工作,而有的地方為發展經濟,仍在上污染項目。

       事實上,一些地方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與治理,與少數地方領導沒有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有關。為了片面追求發展,講求GDP增長,一些地方非法干預正常的環保審批、執法,私自降低環保準入門檻,以此為“優惠條件”吸引更多的投資。而如果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則會被認為是影響地方發展、不顧大局的部門行為。在這樣的思維與觀念驅使下,一些基層環保部門在執法監管中難免畏首畏尾、淺嘗輒止。如此一來,理應受到嚴厲查處的污染企業事實上受到百般呵護,要麼以廉價的排污賠償換取“通行證”,要麼仰仗關照逃脫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縱橫交錯的利益關聯讓環保執法成為責、權、利交織纏繞,難以理清也很難解開的“結”,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被擱置一邊,公眾與社會的利益被拋到一旁。

       因此,要終結一些地方企業廉價排污的行徑,必須從制度上厘清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地方政府要對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領導應是第一責任人,要確立規範的考核機制對其進行考核,並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只有這樣,才能讓地方政府更加明確自身的定位與責任,不至於只熱衷於追逐經濟增長,置身於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矛盾角色之中。也只有這樣,廉價排污造成的公眾利益的損害與公共環境的破壞才不至於被輕視與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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