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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伊文:考生國考“被乙肝”,體檢國標豈容篡改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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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乙肝檢測,還把連乙肝病毒攜帶者都不是的人,定為肝病患者——這“雙重違規”該如何糾正?

    山西宋江明報考公務員,體檢時“被不合格”的事余波未息。西安又爆出了“被乙肝門”。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李豐去年報考了西安公安局某分局的警察職位,卻在6月體檢中被告知不合格。所謂的“不合格”是指“乙肝檢測第二項和第五項陽性”。醫學人士一致認為:這個指標只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過乙肝病毒已經康復,或注射過乙肝疫苗,屬於健康狀態。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今年3月,李豐提起了上訴;上訴被受理已經8個月,遠遠超出了兩個月的法定審結期限,卻至今沒有判決。

    本案跟宋江明案有一定區別,後者是招錄官員舞弊,篡改了體檢數據;本案的關鍵在於,體檢標準被隨意解釋,體檢似乎成了刷人的“潛規則”。

    由於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誤解,我國曾有過歧視性政策,並釀成嚴重後果。比如2003年,週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被查出“小三陽”而未被錄取。最後周持刀扎死、扎傷各一名招考人員。之後,國家標準中明確區分肝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攜帶者,前者為不合格,後者為合格。要説明的是,李豐連乙肝病毒攜帶者都談不上,卻“被不合格”了。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發佈了通知,要求入學、入職體檢中不得進行乙肝檢測,只有公安特警等可以例外,而李豐報考的並不是特警崗位。同年3月,人社部、衛生部專門修訂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其中明確“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但這些規定,並沒有擋住西安在招錄警察時繼續搞乙肝檢測,並把健康人李豐定為不合格。

    更讓人遺憾的是,招考部門、醫院並沒有因違規而承擔責任。李豐起訴體檢醫院“進行國家明令禁止的乙肝體檢項目”,一審敗訴;李豐起訴當地公務員局,一審法院認為:李豐被定為“不合格”合法。這已經超出“乙肝歧視”的範疇,而是涉嫌“雙重違規”。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乙肝檢測,還把連乙肝病毒攜帶者都不是的人,定為肝病患者——這“雙重違規”該如何糾正?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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