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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超標十幾元退廉租房,委屈嗎?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2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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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一名廉租戶因收入超出廉租房低收入家庭標準十幾元錢,面臨著退房的問題。濟南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他們遇到的首個“因收入超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戶。為打破廉租房“一住終身制”,濟南已有20多套廉租房被政府收回重新分配。(11月21日《齊魯晚報》)

  2010年,濟南廉租房實物配租家庭低收入標準是“家庭成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16642元”。李紅一家不過超標十幾元,卻要求“退房”。新聞之後,一片怨憤腹誹之聲。如果聯想起諸多廉租房與寶馬“婚配”的橋段、又或者三公浪費與貪腐數目云云,這“十幾塊錢”就顯得格外委屈。

  然而,規定就是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于9月底發佈《關於保障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對退出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嚴格説來,別説高出“十幾塊錢”,就算是只高出“一塊錢”,也當恪守契約、履行“退房”手續。

  道理並不複雜:一者,廉租房等保障房本身就屬於兜底性政策,如果沒有一根剛性的紅線,很容易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出現“應保不保”的狀況,規則一旦被執法彈性所突破,更弱勢者就可能被排擠在保障責任的外頭;二者,這也不是規定合理不合理的問題,既然是底線,就必然有一個“譜”——只要有“譜”,就必然有超出或少於其一點點的“範疇”,制度的公平,應保障的是大多人的公共利益,而不可能在每個客體層面確保絕對的公平;三者,退出廉租房並不代表就將其推至“風餐露宿”的境地,譬如當事人如果符合公租房的條件,租金也有可能按照公租房的標準來交——換言之,“退房”本身就是捍衛制度正義,而公共政策應當以救濟或福利的姿態確保退出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超標十幾塊錢的問題上,我們似乎在“呼喚”變通之計。但如果讓我們自己來“分蛋糕”、又或者我們饑腸轆轆在“等蛋糕”,恐怕就恨不得標準的頭上懸一把最鋒利的刀。立場決定態度,利益決定立場。于我們這個社會而言、于我們的切膚之痛而言,今日缺少的恰恰不是“變通之計”——而是堅守約定、絕不變通的底氣。滿大街都是“最終解釋權歸所有”,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多已異化為“合法傷害權”……不難想見:如果按照“十幾塊錢”的級別繁衍下去,開寶馬的住廉租房恐怕連譴責的法條都找不到了。

  一切越俎代庖于制度之上的善意都是值得警惕的。超標十幾元就是應該退出廉租房——這和59分就是不及格是一個道理。當我們要求權力自製自重的時候,切不可因表象的悲憫又給制度開出“人治”的口子。信任制度,就是要相信在制度之內,即便有一時的嚴酷或無情,而最終仍能得到權利與自由的美好表達。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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