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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防保障房騙購應有系統性措施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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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名為“XX銀川經適房”的網民在微博上連發三條舉報信,舉報農行寧夏分行員工馬少棟不具備資格卻成功申請到經濟適用房,並在微博鏈結中附上《銀川市2011年申請經適房購買資格(第五批)家庭情況公示名單》,這封網絡舉報信迅速引起網民以及政府部門關注。(10月30日《新京報》)

    在輿論和網民關注下,銀行員工騙購經適房真相終於大白于天下,遺憾的是,對這起轟動全國的騙購事件,只給當事人警告和績效工資方面的處罰。可以預見的是,倘若這種處罰偏輕模式不能有所改觀的話,無疑是在縱容購房者通過各種途徑去騙取保障性住房,類似騙購行為只會愈演愈烈。

    當然,我們並不能責怪寧夏當地職能部門。因為,依據現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四十三條規定,“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其中的處罰規定,本來就很籠統。

    未來五年,我國將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萬套,這意味著,未來五年內,中低收入家庭、進城農民工、大學畢業生、棚戶區住戶和農村危房戶等住房困難群體,將根據其住房困難程度和經濟承受能力,陸續享受到相應的住房保障。這是一個特別好的消息,這也意味著在接下來幾年的時間裏,將會進入一個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實際上,對於騙購保障房行為,按法律給予懲處還是有依據的。《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騙購者通過欺騙行為,就取得幾萬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斷,騙購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給騙購者定詐騙罪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依據司法解釋,騙取的市場差價在2000元以上即認為是犯罪,3萬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萬以上最終可判無期徒刑。我們目前找不到騙購保障房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而用嚴厲的法律來懲處騙購保障性住房者,在境外國外早已變得屢見不鮮。譬如,香港任何人士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員會虛報資料,騙取經適房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在新加坡也有類似的嚴厲規定。

    頗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市正在著手實施騙購保障房入罪,顯然,國家層面有必要在新制定的《住房保障法》中,增設騙取保障房詐騙罪,架構起全國統一的版本,用法律重典這個“殺傷性”武器,對保障房騙購者堅決予以刑法問責,以改變現有制度機制中“以罰代刑”的舊弊。

    當然,這種懲治也絕不能僅針對騙購者來實施,在這個違法犯罪鏈條上的所有參與者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尤其是掌握著審批權力的腐敗者。事實上,收入較高者能夠冒充弱勢群體購得經適房,往往不是他們的“騙經”怎樣高明,而是相關的審批者、監管者未能恪盡職守甚至暗中幫忙。很明顯,法律已為這些類型的以權謀私者準備了瀆職罪、收賄罪等法律罪名,只有將騙購者與監管者二者並罰,才能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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