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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實現教育“4%目標”不能靠增加收費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8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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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擬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施這一收費政策後,北京市每年將收取30億至40億元。據悉,目前全國部分省區市已開徵地方教育附加。(《新京報》8月17日)

  有人可能不太明白:教育附加費不是早就在、一直在徵收嗎?這裡需要區分兩個概念——“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統一徵收,收費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徵收對像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標準是實際繳稅額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依據是去年11月財政部下發的一個通知,目前有的地方已在徵收,有的地方尚未徵收,徵收對象與教育費附加相同,徵收標準則是實際繳稅額的2%。

  無論是徵收教育費附加還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為了更好地籌措教育經費,以期到2012年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佔GDP比重達到4%。4%這個目標自1993年提出,至今沒有實現,幾乎成了中國人的一塊心病。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靠增加收費來實現4%這個目標,我認為這種方式值得商榷。

  首先,很顯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雖然名稱上有所差異,但究其實質是一樣的,涉嫌重復收費。徵收對象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相當於將所有企業涵蓋在內,也相當於給所有企業新增了一項收費,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眾所週知,基於目前國情和企業經營環境,特別是在通脹壓力巨大的背景下,向企業減稅、減費應是時代主旋律,中央政府也多次這樣強調。如此,向企業開徵地方教育附加,顯然是逆勢而為。一方面讓企業生存發展更加困難,另一方面,向企業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最終還是被計入企業成本和産品價格,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其次,實現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佔GDP比重4%這個目標,大體上説有兩個途徑,一是向民眾多收稅費,二是在不加重民眾負擔的前提下,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向教育投入傾斜。就財政實力而言,去年我國財政收入達到8萬多億元,今年財政收入預計將超過10萬億元,財政收入佔GDP比重長期居高不下,隨著財政收入增速遠高於GDP增速,所佔GDP比重還將進一步提高。政府手裏並不是沒有錢,關鍵是錢怎麼花,投向哪。看看那些不受約束的“三公經費”,那些耗費大量錢財的形象工程,那些低效率的政府投資,那些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在這些方面節省一點,就足以實現4%這個目標,何需再伸手向民眾索取?

  “稅收法定”原則我們還沒有遵循,往往是出臺一個行政法規就能向全國老百姓徵稅,這種情況需要改變。同樣需要改變的是沒有經過代議機關審議,沒有聽證,沒有商量,老百姓只能被動接受。稅和費名稱和性質雖然不同,但對徵收對象的意義是一樣的,無非都是交錢,收稅要經過法定程序,收費就不需要嗎?

  4%這個目標並不高,但至今沒能實現,個中關鍵不是因為老百姓交的錢太少,而是官方是否真的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地位,願不願意勒緊腰帶厲行節約,把更多的錢投向教育。中國民眾的稅費負擔已然很重,民眾向政府繳納稅費,政府須向民眾提供包括教育在內的公共服務,而不能每提供一項公共服務就要另行增加一項收費。  (晏揚)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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