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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對土地違法還需有更多問責手段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8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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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還應該有更多消息向公眾彙報,要讓公眾清楚地看到哪位責任人,因為什麼違法行為,被追究了何種責任。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昨日通報了44名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因土地違法而處到紀律處分。據稱,“這些地方一般項目違法佔用耕地宗數多、面積大,土地管理秩序比較亂,有的地方問題還相當嚴重。”另外,還有29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遭到紀律處分。

  從處分的種類來看,主要是行政記過、行政警告或黨內警告。我們尚不知道“有的地方問題相當嚴重”究竟嚴重到了何種程度,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也並未公佈是否有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違法行為。如果一起違法案件都沒有,恐怕不符合常識。

  在刑法上,有四項涉及土地的犯罪,分別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耕地罪、非法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這些罪名,覆蓋了從徵地到用地,再到管地這三大領域。此外,土地違法還可能涉嫌觸及瀆職罪中的數個罪名。

  我們並不能要求監察部或國土資源部去追究土地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他們既無偵查權,也無審判權。但在行政追責或黨紀追責中若發現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不管哪個部門,均有義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管轄的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若是知情不報或瞞案不報,也是違法,嚴重的,也可能構成犯罪。

  期待這次的問責與信息公開,只是拉開了帷幕,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還應該有更多消息向公眾通報。我們同樣期待司法機關也能夠及時公佈涉及土地違法犯罪的案件審理情況,包括因土地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個案。從問責的力度來説,司法問責遠甚于行政問責與黨紀問責。類似“警告”、“記過”這樣的責任承擔方式,在不少公眾看來與“罰酒三杯”無異。

  “罰當其罪”是刑法的原則,對於行政問責也應該讓責任承擔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相當。建議兩部在信息公開的力度上能更大一些,讓公眾清楚地看到哪位責任人,因為什麼違法行為,被追究了何種責任。這樣公眾就可以根據事實,來對照法律規定,監督責任追究是否到位。

  另一方面還要看到,問責若想有效,除應足夠嚴厲之外,還要做到“違法必究”,杜絕選擇性執法。不能讓少數違法官員自嘆“為何受傷的總是我”,而另一些違法官員卻在竊喜“還好我躲過此劫”。如有違法行為未被追責,一來産生不公,二來還將極大地刺激新的違法。

  公開問責還應成為常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定期公開土地違法問責信息,有助於在民眾心中重建法律權威。但責任追究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不僅包括行政問責、紀律問責、司法問責,最重要還在於民意問責、選票問責。前幾個問責,儘管性質各有不同,但都是公權力內部的問責形式。民意問責、選票問責,是要讓民意對違法的官員投出反對票。如何讓民眾擁有制約官員違法的力量,將是中國未來的民主法制建設中,最為重要的一環。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