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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晨:渤海灣漏油事故索賠要“和國際接軌”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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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灣漏油事件的賠償,是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鑒定評估,並加以量化確定賠償額度的。這不存在法律、技術和程序障礙的問題,最需要和國際接軌的是執法力度。

  渤海灣漏油事件被公佈之後,對責任方如何追責引起公眾關注。國家海洋局相關人士表示,根據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事故責任方——康菲公司的處罰最高限額為20萬人民幣。這次海洋污染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如果事故責任方只面臨20萬人民幣的處罰,違法後果和違法成本可説是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不過,該人士同時還表示,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相信會遠遠多於20萬元”。但該人士承認,目前無法確定具體的索賠額度。

  如果這樣的事故發生在其他國家,責任公司會面臨怎樣的處罰?以一年前的英國BP公司石油泄漏事故為例,據美國能源部一位官員證實,在計算潛在罰款數額時,不僅要追究其疏忽罪,還要參考原油泄漏估計數據。而根據美國《清潔水法》,罰款尺度會依據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00美元到4300美元之間,因此,BP可能面臨210億美元的罰款。

  在處罰責任企業的時候,美國法律細化到按桶來計算罰款額度,這是值得中國學習的地方。但是,法律不健全並不是擋箭牌,即使不談處罰,在賠償問題上我們並不缺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已經對生態資源損失索賠,做了明確規定,也授予了政府有關部門起訴的權力。海洋溢油造成的生態損失評估標準,國家海洋局數年前就出臺了。農業部對漁業資源的損失,國家標準化委員會2008年也發佈了漁業評估計算標準。

  所以,從海洋到漁業,污染後的賠償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是可以通過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鑒定評估,並加以量化確定賠償額度的。這不存在法律、技術和程序障礙,問題恐怕還是出在觀念和體制上。

  以大連石油泄漏事件為例,至今人們不知道責任企業的賠償情況。媒體曾披露,中石油計劃以擴大投資、增加項目等途徑來“補償”大連。如果該説法屬實,顯然就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執法環節出了問題。

  所以,問責污染環境的企業,最需要和國際接軌的是執法力度,不能任由違法企業毫無愧色地把鉅額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如有關法律人士所言,“如果污染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環境正義就是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

  而對於“打官司”,農業部有關領導曾表示過,最大的障礙是沒有錢。鑒定費,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加起來需要鉅額支出,而國家的財政預算,是沒有這筆錢的。這表面看起來是錢的因素,深層原因恐怕還是有關部門習慣用行政手段“解決”法律糾紛。這樣的觀念,亟待扭轉。

(汪永晨)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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