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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寧:兜售考生信息者疑有內應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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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互聯網大肆兜售考生信息,這種鑽到錢眼裏的牟利做法,惟恐人們不知,無疑是自我舉報。監管部門應緊急出手、重拳打擊。

  高考後不久,網上便開始叫賣考生個人信息,而且販賣行為愈演愈烈。記者聯絡網上賣家,賣家稱110萬條考生信息打包賣7000元,“零售”5分一條,“先付款後發貨”。記者查驗發現,賣家提供的信息,近30%準確無誤,都為今年剛參加完高考的學生。

  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已經表示,將對賣家兜售考生信息一事,進行核實和調查。很顯然,利用互聯網大肆兜售考生信息,這種鑽到錢眼裏的牟利做法,惟恐人們不知,無疑是自我舉報,提醒監管部門應緊急出手、重拳打擊。

  僅僅抓住網上賣家遠遠不夠,一個最不容回避的問題是,這些賣家從哪獲得考生的信息?

  有業內人士判斷:“沒有內鬼,怎麼能獲得這麼大量的、完整的學生信息?”

  今年3月8日,教育部下發《關於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要確保高考數據信息安全,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或篡改,嚴禁以信息發佈或傳遞等謀取非法利益。”試問,擅自洩露考生個人信息的人,究竟是誰?

  我們正處於一個信息無處不在、無時不需的時代。同時,個人信息經常面臨、或已經遭遇被洩露、被拍賣、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困境。中國社科院發佈的“法治藍皮書”顯示,公民個人信息濫用日趨嚴重,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已成新興産業,既道出了畸形産業化所帶來的巨大利益,也道出了公民信息被洩露的現象何其嚴重。

  正因為如此,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年10月16日,兩高共同出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公佈實施。這就為打擊非法獲取、提供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等不法行為,提供了鋒利的法律武器。

  總有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將法律當做耳旁風。今年3月1日,北京市最大倒賣個人信息案開庭,23名被告人出庭受審。被告人中包括多名通信運營商的員工,以及與通信運營商有合作關係的公司人員。對洩露公民信息的人,應當堅決嚴懲,因為首先是他們打開了潘多拉之盒,沒有他們,公民的信息不會洩露。除了洩露者,還不能放過兜售者。此外,對購買者也應該嚴格約束和監管。正是他們的需求推動著內鬼樂此不疲地洩露,賣家堂而皇之地兜售。

  對兜售考生信息者,一個都不能放過,否則,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必然愈演愈烈,更加畸形發展。(秦寧)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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