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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生查閱高考試卷遭拒後起訴教育考試院敗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02: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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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思婭)查閱高考試卷遭拒,20歲的小谷將北京教育考試院起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駁回小谷的訴求,理由是高考試卷涉及的評分標準屬於國家秘密不得公開。

  去年高考後,考生小谷根據答案對各科進行了估分。但發榜後的成績與他估算的成績有出入,小谷向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下稱高招辦)遞交申請,要求公開他本人高考理綜、數學及外語經過評閱的試卷及評分標準。

  去年7月15日,高招辦作出回復,拒絕了小谷的請求。高招辦的理由是高考評分標準屬於不得公開的信息。

  隨後,小谷將北京教育考試院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去年12月17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小谷的起訴。法院根據《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下稱《密級規定》)的規定指出,高考的“評分標準屬於秘密級事項”;“考試後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因而,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拒絕回復,並無不當。

  小谷不服,提出上訴。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谷某申請公開的是經過評閱後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關的評分標準。按照規定,評分標準屬於秘密級事項。所以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北京教育考試院答覆並無不當,因而終審駁回小谷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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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考生贏查分官司

  2008年,河南蘭考縣考生劉某懷疑考分有誤,向河南省高招辦提出查分申請,高招辦拒絕。2008年7月,劉某起訴一審敗訴。劉某上訴,二審法院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劉某要求公開高考試卷的申請符合規定,判決招生辦對劉某公開其高考試卷。

  專家説法

  各地使用法律不同待統一標準

  對於兩個類似案件為何判決結果不同,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系張峰教授稱,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各個行業領域的秘密沒有專屬裁判權。對秘密的認定,要看各個不同領域的相關規定。就谷某的案件而言,《密級規定》對秘密的範疇進行了界定,市一中院以此作為依據作出判決是合理的。至於劉某的案件,鄭州中院判案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也是不同地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在法律適用以及何種法律效力更加優先的問題上存在的理解差別。

  張教授説,目前最高院在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落實進行意見徵集,將會對秘密事項作出進一步規定,以統一全國的司法標準。

  作者:孫思婭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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