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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東:幾個官員為“血鉛事件”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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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18日剛剛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血鉛超標事件作出處理,廣東省河源市紫金縣又爆出一起血鉛超標事件,截至19日已發現有136人血鉛超標,其中達到鉛中毒判定標準的有59人。安徽懷寧,雲南鶴慶,湖北崇陽……今年以來,各地發生的血鉛超標事件,大多“禍”起重金屬污染。(綜合近日媒體報道)

  對德清血鉛事件,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是:對湖州市實施全面區域限批,取消湖州市德清縣生態示範區資格——環保部還強調:今後凡發生重特大鉛污染事件的一律嚴懲。據稱,還將建立重金屬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

  這樣的處理,看似嚴厲,但能遏制類似事件的重演嗎?現實讓人很難樂觀。一連串的血鉛超標事件,幾乎都在“懲治”聲中屢治屢犯,可見,懲治未能阻止悲劇的重復上演。也就是説,這種事後的懲治,根本遏制不了地方政府和企業的污染衝動。而且,相比污染所得的巨大利益,“實施全面區域限批”和“撤銷生態示範區”並沒有多大的威懾力。在問責制很不完善、少有官員受到問責的大環境下,所謂“重金屬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聽起來更像是一句空話——請問,造成332人血鉛超標的德清血鉛事件中,哪個官員被問責了?眼前都不問責,還談什麼“終身追究制”?

  近來發生的一系列危害嚴重的污染事件中,環保部門只是被動地疲於應對,缺乏主動的出擊。現實治理的疲軟,不禁讓人懷念起前幾年那幾波讓企業震懾、讓政府尷尬、讓媒體關注、讓公眾叫好的“環保風暴”。

  2005年1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宣佈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電站等13個省市的30個違法開工項目,並指出要嚴肅環保法律法規,嚴格環境準入,對於違規項目“發現一個處理一個,發現一批處理一批”。由此颳起第一場“環保風暴”。第二年,原環保總局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資額達2183億元的56個項目“不予受理”,對投資額達7746億元163件項目申請作出不予批准或緩批的決定。此後,又接連對一批污染嚴重的工業園實施“流域限批”和“持牌督辦”。一連串的“環保風暴”,不僅引起了輿論對環保的關注,也震懾了一些污染企業和地方,提升了環保部門的權能,使其從一個低調部門成為一個強勢部門。

  當然,也有不少人不喜歡環保風暴,認為這種風暴式的執法有兩大問題:其一,過於依賴行政權力,而不是法治;其二,短期內、間歇性的運動式執法,缺乏制度化。種種原因之下,2007年之後,“環保風暴”逐漸淡出公眾視野。

  我倒認為,“環保風暴”雖然依賴行政權力,可其並沒有逾越法律的底線;同時,運動式執法並不必然與制度化相悖,相反,許多制度創新,比如“區域限批”,就是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在污染事件頻發、環保制度尚不健全的當下,需要有足夠的威力去震懾那些麻木的地方和企業。

  報道説,面對輿論強烈譴責,這一次浙江、廣東環保部門已準備關閉當地百家鉛酸蓄電池企業,這正是刮一次環保風暴的好機會。(方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