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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峰:食品安全領導責任給個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3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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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這次食品安全事件,我個人覺得非常震撼,為何我們的企業在三鹿警鐘猶然在耳之時如此迅速地重蹈覆轍?

  這與我們目前監管制度存在的諸多漏洞不無關聯,我們應當對此給予足夠關注。就監督而言,從國外經驗來看,他們的監管機制非常嚴格,以美國公司法為例,他們從事前的資格認證,到最後的信息紕漏都有精確標準,且是按照目標、按照規格來分別監管,以提高效率、節約資源。在這裡我們有必要引入美國公司法關於董事注意義務的制度設計:美國公司法默認狀態是董事可以合理地信賴別人,不必要對日常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可以合理地相信公司是一個運作正常的信息收集系統。

  然而,如果董事被告知僱員的不當行為,則有義務利用權威去停止,這一告知不需要是實際發生的,只要是推斷性的舉報就可以;構成推斷性的通知,其標準是足以引起董事的懷疑的危險信號;如果不存在危險信號,董事會並沒有義務實際去監視非法行為。董事有權去信任下屬的誠實和正直,直到某些引起懷疑的錯誤事情發生,這被稱之為“紅色警報”標準。但僅有紅色警報標準是不夠的,這會産生一個消極的激勵,不去努力發現危險信號。因此對系統維護者而言,還負有一個職責就是“警察巡視”,必須投入一定時間和精力去進行巡查監督。

  這就在兩個方面上界定了督導系統的責任,正向的義務在於要時時去檢查系統,負向的義務則是在發生警報之後對系統中的問題進行檢查。在警察巡視上做得還不夠好,是否要巡視還取決於是否維持這個系統,要維護並不代表沒有警察巡視的義務。因此,從監管者擔負責任的分配、到監督執行的警察巡視,再到紅色警報和經濟措施,構成了法律上完整的責任追究機制。

  若把政府擬為董事,企業化為僱員,則我們或可借鑒其監管經驗。至於監管標準和政策的制定比較麻煩,本案可能涉及不到。談到監管環節的責任分配問題,目前來看並不樂觀。關於領導責任的構成和認定標準,相關規定非常簡略,在國務院的規定中,只有“負有領導責任”的表述。規則中最全面和詳盡的,主要是黨內的紀律規定,比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責任有直接、主要和重要的劃分。但總體來看,現行的黨紀國法中雖然確定了領導責任,也被大規模地運用,但究竟如何判斷這一責任,仍然是非常模糊的。就瘦肉精事件而言,違反的是兩條義務,其中之一是警察巡視;但又有系統的存在,這個恰恰是領導應該負責的。所以對雙匯而言,下屬是沒有責任的,因為其維持系統的義務被吸收。

  至於規制手段的實現問題,國外的經驗是在要求揭示內部信息外,鼓勵告密者以及更多的新聞監督。現實中很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監管機關被大企業勾結,這是體制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或許可以引入管轄權競爭,即監管機關獨立交叉存在,不一定要向本級政府負責,這樣會大大加大企業的賄賂成本,從而有效減少尋租弊端。事實上,這件事對於中國食品行業乃至整體經濟而言或許並沒有那麼糟糕,我們之前溫州鞋業從低端製造的代名詞到名牌身價的象徵,也是經歷了一番痛苦涅槃,最重要的是企業要吸取教訓,敢於擔當。

(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