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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食品安全監管豈能“放水養魚”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20日 1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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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事件塵埃未落,“染色饅頭”、“回爐麵包”、“牛肉膏”又接踵而來。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人們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思考,記者調查揭示出一個驚人的問題:食品安全監管成了“放水養魚”(4月19日新華網)。

  食品安全監管“放水養魚”是什麼意思?就是監管部門知道企業違規,也去查處企業違規,但對違規企業並不一棍子打死,而是讓它繼續生存,繼續違規,繼續收取罰款,使得罰款能夠源源不斷,永不枯竭。監管部門有的不僅容忍企業違規生産經營,而且連法律規定的罰款也可以少收,以便促進企業發展,“放長線釣大魚”;有的只是按一定的數額繳納“罰款”,企業就可以正常從事違規生産經營,使得罰款成了“保護費”;還有的監管部門在集中突擊收取到一定數量的罰款之後,宣佈休息一段時間,不再檢查企業,不再進行罰款。一位食品審查員舉例説,執法中即使發現造假也不能罰死,罰太狠了,下一年找誰收錢去?本來罰10萬元的現在罰1萬元,企業交了“保護費”,焉有不放之理?這種“放水養魚”政策使得監管部門保持穩定的罰款來源,而違規的食品也就源源不斷地流向市場、餐桌,最後流進我們的肚子。

  監管部門為什麼要實行“放水養魚”政策?這也是為了自身的生存。現行體制下,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要依靠上級返還的收費罰款來“解決”。山東某縣質監局一位食品審查員曾多次向記者反映基層監管問題:“現在的財政供養機制不是很順,收費罰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約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資福利就從收費、罰款中出,這樣的監管能沒漏洞嗎?如果説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車運營是‘釣魚執法’,我們現在就變成了‘養魚執法’,每天的工作目標就是想著如何完成‘創收’任務。”罰款返還制度使得監管者“執法為利”,違規者反而成了監管者的“衣食父母”,他們已經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了。

  當然不能把食品安全的問題都歸結於此,但靠罰款生存的制度確實是一個罪惡之源。既然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也就應該下天大的功夫,花天大的錢,為什麼連監管人員的工錢都開不出?應該讓他們“吃皇糧”,而不能讓他們自己“找食吃”。我以為,我們的財政不缺這幾個錢,三公消費減掉一點就行了。再説,既然可以收到違規罰款,這筆錢也跑不掉,還是財政收入,只是要實行收支兩條線而已。

  當監管部門的支出都由財政撥付,會不會像貓一樣,“有了魚就不捉老鼠”?這當然還有一個如何落實責任問責的問題。監管者不承擔失職的責任,這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基層監管者,更要上追到更高層監管部門的責任。(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