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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時評:墓穴欠費通知單,逝者也交“物業費”?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14: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復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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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方

      清明節臨近,青島、濟南等地一些陵園表示將對超過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續收管理費,成為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實際上,在全國不少地方,已經出現公墓20年使用期屆滿,面臨續收管理費的問題。(《新京報》4月1日)

      關於公墓暴利民眾已經腹誹已久,這個問題還沒解決,如今墓地續收管理費的問題又來了。舊病未除,新病又來,墓地的問題讓生者糾結,讓逝者住得也不安穩。

      與公墓暴利的老問題不同,墓地試用期屆滿是否該續收管理費這確實是一個新問題。根據1992年《民政部關於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及1997年的《殯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相關條例的解釋則明確,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使用週期,對於後續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一旦出現法律空白,出於利益驅動,墓地管理方就會想方設法增加收費了。按照相關陵園負責人的説法,對於營利性的公墓來説,管理費不能不收。基礎設施的修繕、還有一些日常性的維護都需要投入資金來保證陵園的環境質量。另外,陵園的安全問題也是讓人擔心,為了保證陵墓的安全,管理方必須加強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增加人手,安裝監控設施。墓地管理方的續收管理費的理由倒不是完全站不住腳,但是給人的感覺是,這和活人要交的“物業費”幾乎沒什麼區別。

      從土地節約使用的原則出發,墓地使用設定一個期限是有必要的。但使用期限之外的收費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國家相關部門還是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出臺規範的政策,儘快出題統一的收費標準。否則,一些公墓經營者利用後人祭奠先人的心理漫天要價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

      政府在規範墓地使用期限屆滿後的收費問題時,必須認識到,對於政府開辦的公墓,土地性質改為劃撥,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公墓可以與逝者家屬簽訂永久(無期限)的墓位使用協議,一次性交納永久使用費用,來保證逝者的居住安全。而對於若干年後逝者家屬交納的費用,可能不足以應付公墓管理費用的問題,政府有公共管理的職能,對老百姓“生老病死”進行公共服務也是職能之一,也應承擔起公共服務或者設立保險制度的職責,而不是事事都向老百姓收費。

      必須説,關於殯葬、關於公墓,它們所引發出的問題不能僅僅只反映在一個和“錢”有關的爭論上。在國人千百年來的傳統觀念裏,殯葬包含著太多的寓意和情感。一處墳冢、一塊墓碑,這是血脈親緣的象徵,也寄予著生者對逝者的所有感情和牽掛,從這個意義上説,殯葬是中國人世代傳承的一種文化,蘊含著生死與孝義、懷念與祝福。可事實上,寄予著太多情感的殯葬文化現在已經處處被“暴利”及“各種收費項目”裹挾著,不得不在“錢”的問題上和墓地管理方“津津計較”。

      活人必須和錢打交道,如果逝者還免受不了“錢”的干擾,這實在有些悲哀。現在我們還説殯葬也是一種文化,多少年之後,如果再書寫當下的殯葬“文化”時,除了能回憶起因“錢”而起的困擾,還有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