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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紅兵:細化的禁煙細則才有力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5日 1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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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近日由衛生部印發,將於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細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細則有兩點吸引人眼球,一是明確了公共場所監督執法主體是衛生行政部門,並規定了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二是規定了公共場所經營者擔當的禁煙責任,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人們企盼通過加強執法、監督和管理,以往某些公共場所禁煙形同虛設的狀態有望改觀。

  吸煙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認識,可以説已經深入人心。近年來,社會上禁煙的呼聲也可謂是日益廣泛而強烈。這次細則的發佈,著實讓人感到欣慰,充滿期待。然而公共場所禁煙原有的各種“阻力”仍是現實存在的,要想讓細則見實效,還需將細則再細化、實化。

  事實上,對公共場所吸煙的約束,不僅要用在經營者身上,對煙草生産廠商、銷售商、廣告商,煙民都應有細化的罰則約束。這方面不妨學習國外一些先進做法:譬如在芬蘭,禁止向18歲以下的人口出售香煙,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草促銷活動,禁止在校園內吸煙,購買香煙時必須繳納0.5%的禁煙科研和健康教育的煙草稅,必須在煙盒上標出警告詞等等。新加坡禁煙法規定,凡在公共場所扔一個煙頭者,罰款500新加坡元或打4板子。在香港,如果吸煙者在禁煙區域吸煙被抓到,最高可罰5000港元,並且要上法庭聽法官訓斥。這些細化、實化的規定,明確地將矛頭指向了煙草生産、銷售等各個環節,且處罰力度之大讓吸煙者對禁煙令産生敬畏之心,其效果可想而知。

  公共場所禁煙,是一個涉及公眾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不妨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細則雖然明確規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並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但衛生管理部門人員有限,公共場所又多,監督起來顯然捉襟見肘,因而發動群眾監督,無疑是一個有效之策。譬如南非政府,設置一個免付費專線電話,提供給民眾隨時申訴煙害事件,揭發違法者。這樣做既解決監督人手不足的問題,又能提高監督的效能。

  在處罰、監督等制度層面約束公共場所吸煙的同時,不妨再設置一些獎懲舉措,走出吸煙為交往的怪圈,共同營造無煙文化。譬如日本有的企業拒絕錄用吸煙者,德國有的企業對不吸煙者給予“增加工資”、“多得休假日”的獎勵。此外還應完善公共服務網絡,讓一些經常出入公共場所的導遊、團體負責人,對吸煙者做好明確提醒和監管,組建志願者對公共場所禁煙進行教育宣傳等等,以提高大家的禁煙意識。(楊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