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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軒:法律不能在“海上皇宮”面前敗下陣來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5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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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深圳“著名”的違法建築“海上皇宮”並沒被拆除,反而“洗白”了———它已經得到政府頒發的養殖登記證和休閒垂釣證,開始合法經營“休閒漁業”。

  “海上皇宮”的命運變遷過程耐人尋味。它于2003年興建,當時是一座豪華私人會所,由於非法侵佔海域而被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此後的多年時間裏,“海上皇宮”一直處於和執法部門的博弈狀態。

  一方面,執法不可謂不積極,海監廣東省總隊龍崗大隊就去執法了二三十次,還曾當場查扣並拖走3個大木排,但“後來上面有領導發話説,要保持現場”;另一方面,“海上皇宮”的主人也聲稱有省海洋局有關領導“先行先試”的批文。

  2009年年底,龍崗區海洋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次年5月,法院啟動了強制執行。

  如今,“海上皇宮”被分拆成兩個獨立部分,但其上的噴泉、客廳、臥室依舊;只是邊上擺了個100平方米左右的網箱,應景了“休閒漁業”的批文。面對輿論質疑,有關部門説:“海上皇宮”已經處置到位,變更為養殖漁排和對外開放的休閒垂釣排,不再是私人會所,獲得了合法身份。果然合法了嗎?

  按2009年龍崗區出臺的《海上垂釣漁排管理暫行規定》:垂釣漁排最大不超過3000平方米,管理區面積不得超過20%,漁排上供管理者生活居住的房子(含廚房)面積應在20平方米內,高度在2.5米以內,顏色統一漆成藍色。

  但“海上皇宮”的庭院有多大面積?二層的別墅有沒有高度超標?被統一漆成藍色了嗎?這樣的掩耳盜鈴,難道執法機關就真的看不明白嗎?

  “海上皇宮”的另一問題,是侵佔公共資源。海域是公共資源,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必須先登記後使用,不能任由富豪圈佔成自家的花園。在海上圈建私家會所,與在公共綠地上圈建無異。

  《海域使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得很明白:未經批准,非法佔用海域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即,違法佔用海域只能有一種結果:徹底拆除,恢復原狀。

  但“海上皇宮”除了一分為二拖離原來位置,並增加一些面積很小的水産養殖網箱之外,並沒有什麼變化。之所以不徹底拆除,龍崗區農林漁業局的解釋是,此類海上案件並無先例可循,綜合考慮防止海域污染、相鄰養殖戶的財産人身安全等各項因素,爆破拆毀、整體拖離拆遷等方案均有可能造成次生災害,形成安全隱患。

  拆解這麼一個龐然大物,的確可能有次生災害,但不拆“海上皇宮”更有“次生災害”,那就是:法律被打白條,公眾對社會公平的信心被傷害,坐實了某些富豪能超然于法律之外的種種傳言。

  有學者説得很形象:這是以休閒漁業作為幌子,搞的還是私人會所那套把戲。難道只需要申報一紙養殖登記證,搞一些小的網箱擺在那裏,就都可以圈海為王嗎?

  “海上皇宮”違法存在了七八年,有多個部門的執法,有法院的判決,還有密集的媒體監督,最終都奈何不了它。現在它反而“合法”了,這難道不是“次生災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