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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琪:“土地期滿收回”不能讓公眾蒙在鼓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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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公告中,出現“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的“史無前例”的規定。更有甚者,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交易中均屬首次(1月16日《揚子晚報》)。

  出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規定,事關萬千擁有房産權民眾的切身利益,牽一髮而動全身。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地方出臺這麼重要的規定,事前應向社會公開信息,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採納民眾合理建議,完善法定程序後才能實施。而上海國土部門不宣而戰,這種舉動,讓民眾只有無條件接受的份,這到底是何原因?

  出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的規定,雖然只針對新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但其潛在影響也非同小可。此舉觸及70年後循環批租制度,是一項革命性的變動,僅從當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財政”和“高房價”結局來看,用如此定義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就很可能導致今天的很多問題在未來重演。而且,由政府與開發商簽訂的“土地期滿收回”合同,開發商通過出賣房源轉嫁到小業主身上,由小業主承擔“無償收回”結果。假如開發商不將其寫進售房合同,小業主在完全不知情下購買了房源,這還剝奪了他們的知情權。

  在信息公開的公民社會,地方出臺“土地期滿無償收回”規定,即便下法不衝撞上法,也不能繞開民意,使民眾不知情、不參與,只能被動的接受。在與民生、民利、民權息息相關的大事上,公權決策把民意甩到一邊,這是一廂情願,並無群眾基礎,決策即便得以強制推行,那也會阻力重重,難以收到預期效果。

(張永琪 原題:“土地期滿收回”不能剝奪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