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復興評論 >

沙元森:處偷逃過路費以重刑有法理無“人情”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3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更多 今日話題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摘要:如果收費站最初能及時核對車主的證件牌照,堵塞漏洞,何至於釀成這麼大的惡果。如果收費站繼續“網開一面”,兩年後再收網時是否就該對車主處以死刑了?罪犯一個人又怎能扛起所有人的過錯?

  通常而言,無期徒刑是與罪大惡極聯絡在一起的,而河南禹州一個農民的獲刑卻讓人感到錯愕。這個農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自己投入運營的兩輛大貨車分別懸挂假軍車牌照,在8個月時間內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

  證件作假,偷逃過路費,確屬詐騙,被告在判決之後也沒提出異議和上訴,但是公眾對此判決卻發出了譁然之聲,感覺這樣的判決有些“嚴刑峻法”的味道。當然,公眾的情感不可能動搖司法的裁決,我們更應該深思的是,一心想走致富路的農民何故墜入了無期徒刑的深淵。

  一個農民,分期付款購買兩輛大貨車搞運營,沒有暴利誘惑的話,按常理推斷,一般不敢輕易造假,因為犯罪成本太大,不值得。稍有常識的人都明白偽造軍車牌照偷逃過路費,于法不容,可這個車主還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8個月時間偷逃368萬餘元,的確是一筆鉅款,但讓公眾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罪犯辛辛苦苦也不過賺了20萬元。由此也可以做出假設,即便車主老老實實地交納過路費,也很難走上勤勞致富路,最終的結果很可能是賠個血本無歸。當然,賠錢也不是犯罪的理由。 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根據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這個車主屬於被從重處理的,這個判決的背後可能有以儆效尤的想法,但是相比于那些貪污受賄不勞而獲的經濟犯罪,他的投入産出比太低了。無期徒刑的判決也只會讓人感到法律的“無情”。對於一個為生計忙碌的農民來説,無期徒刑不啻為滅頂之災,足以讓一個家庭陷於絕望。與那些動輒貪腐上億的官員相比,這個車主的社會危害性也只是小巫見大巫,如果採用“重刑主義”,也應該首先針對那些貪腐的官員,而對一個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為何不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有所寬恕? 不可否認,車主本人的犯罪有其自身的原因,比如法制觀念淡薄,以至於見利忘義。而另一方面,他的犯罪也不排除外在力量的推動甚至誘使。兩輛車偷逃過路費8個月,車主沒逃過法律的制裁,收費站恐怕也難逃失職的嫌疑。如果收費站最初能及時核對車主的證件牌照,堵塞漏洞,何至於釀成這麼大的惡果!如果收費站繼續“網開一面”,兩年後再收網時是否就該對車主處以死刑了?罪犯一個人又怎能扛起所有人的過錯?

  當前,因為各種稅費的不斷增多,創業尤為不易。兩輛貨車加班加點地偷逃路費,也不過賺個養家糊口的費用。一條偷逃過路費的新聞,讓公眾看到的既有法律的無情,也有社會底層在重壓之下的扭曲和沉淪。對於前者,我們無力改變;對於後者,不該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