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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社論:偷逃的368萬“過路費”怎麼算的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2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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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河南禹州農民時某為逃避過路費,拿著兩套假的軍車牌照營運,8個月後東窗事發,“杯具”降臨。時某的兩輛車被認定在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共計通行2362次,逃費金額為人民幣368.2萬餘元。因逃費數額特別巨大,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時某無期徒刑。

  這宗個案在網上引發了一邊倒的質疑,網民批評的焦點並不在時某有罪還是無罪,而在罪重還是罪輕。用假軍車牌照逃避過路費,性質不可謂不惡劣,因此獲罪有“咎由自取”的成分。但逃費2362次就獲刑無期,普通公眾難以理解和接受。

  從司法審判來看,這樣的判罰或于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4月17日正式施行)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詐騙罪定罪處罰。而詐騙罪和盜竊罪一樣,均屬財産性犯罪。犯罪數額對財産性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又起著關鍵的作用。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2000元以上的,就屬“數額較大”;詐騙3萬元以上的,則屬“數額巨大”;詐騙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時某的詐騙金額若定格在368.2萬餘元,則單純從法律來看,無期徒刑也屬正常。

  問題就在於,368.2萬餘元的“犯罪金額”從何而來?據報道,時某的兩輛車偷逃過路費的時間是在8個月內,免費通行高速公路是2362次。如此平均下來,一次就偷逃了1558.8元。而假定時某的兩輛車天天運營,偷逃的費用攤到每天竟然高達1.5萬餘元。這真可稱得上是一條黃金舖就的“致富高速路”———只不過,是收費公司的致富路。

  據時某交待,跑了幾個月大約掙了20多萬。儘管時某自稱的贏利數據還有待核實,但若完全依法繳費、依法營運,不但無利可圖,還會鉅額虧損。這再次印證了某些地方“不超載不逃費就無法贏利”的説法。

  這也是為什麼新聞中提到,時某的車通常情況下會超載150%左右。而“超載”又是否成為天價“犯罪金額”的原因?時某的過路費何以從空車收費200元變成一次1558.8元?有關部門應該進一步向公眾解釋。這畢竟關係到時某量刑是否得當,以及財産追償等關鍵性問題。

  而網民對“時某詐騙案”這宗個案的質疑,另一方面指向的是公路的不當收費和不法收費。而這一社會問題,對於個案的法官而言,恐怕是不堪承受之重。

  當下各地高速公路收費之高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更令公眾憂心的是,各地不合法、不合理的公路收費屢禁不止,屢清不絕。國家審計署2008年公佈的一份審計報告曾指出,7省(市)提高收費標準,多徵收通行費82億多元;12省(市)的35條經營性公路,由於批准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比照時某以假軍車牌照詐騙“通行費”獲刑無期,上述違法、違規收費,又當如何論處?

  時某的詐騙行為需要依法懲處自無疑義,然而,在很多“過路費”濫收不止的背景下,偷逃368.2萬餘元的“過路費”又如此違背常識,有關方面如果不能及時澄清,那麼這一審判的公正性將會繼續遭受公眾的質疑。■ 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