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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碧輝:徵收條例不能只聽市長的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07: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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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時間戛然截止。關於這個“二稿”,很多法學專家紛紛表示不如一稿。著名民法專家劉克希就説了,“二稿”雖有諸多進步之處,可在整體制度設計上,“二稿”過多地採納了“市長們”的意見,可以説是一個“市長稿”。

  我們得承認,在國有土地上徵收房屋真的是一件蠻難的事,很多被徵收人絲毫沒有雙手奉上分文不取的覺悟,賴在國有土地上不肯走。這讓很多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們操碎了心。他們無可奈何地舞動著大棒和鐵鍬,叫來了鏟車和特警,而且還得餐風飲露,晝伏夜出,趁主人不在或熟睡的時候,將房子扒掉,以造成國有土地之上已經空無一物的事實,事實就是硬道理,硬道理面前,你叫破了天也沒用了。但是動手不夠利索或者是被人察覺了,就得面對燃燒瓶或者土炮彈的威脅,這活兒真不好幹。

  怎樣把這活幹好,著實費人思量。原來我們幹這活是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指導文件的。該條例被人稱為“惡法”,“違憲”,“地方政府過度逐利的保護傘”,扒房子這事也被人詬病為行政強拆、暴力拆遷。得改啊,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啊!畢竟強拆無異於強暴,鮮有被強暴者不反抗的。從拆遷變成徵收,從字眼上看來就是一種進步。怎樣把這種進步落到實處,是要廣泛地、認真地、嚴肅地聽取一下民眾的意見。

  聽了一年之後,我們有了二稿。遺憾的是,雖然在補償條款上有所進步,但是在諸多方面反而較一稿退步。比如“一稿”中有被徵收人諸多的保障性規定,但在“二稿”中均被刪除了,取消了一稿就徵收方案需“90%居民同意”、補償方案需“三分之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和補償協議需“三分之二簽約率”的表述;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彈性太大,不夠簡單明確;一稿中對徵收部門違法行為如何追究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二稿”幾乎把這些具體的違法行為及其具體法律責任全部刪除、“掩藏”起來,取而代之的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過於抽象的表述,可操作性和規範性被嚴重削弱……總之,二稿變得更抽象、更模糊、更有解釋和發揮的空間,這恰恰是立法最應該避免的地方。所以,法學專家説二稿像個市長稿。市長們的意見當然是怎樣有利於拆遷、有利於打造政績就怎麼來,公共利益的界定越含糊越好,徵收程序越簡單越好,反正最終的解釋權在我這裡,我説徵收你的房屋是出於公共利益需要,你只能就範。

  開門立法是件好事,切不可一邊作出開放的姿態,一邊仍閉門造車。對“市長”的意見頻頻點頭,對民眾的呼聲置若罔聞。如果早已抱定了法為拆遷服務而不是為民眾利益張目的話,自然會選擇性耳聾,自然會一稿不如一稿。

  二次徵集結束了,面對雪片般飛來的意見和建議,再次懇請相關部門廣泛地、認真地、嚴肅地聽取之,若是“市長遮目,不見泰山”的話,三稿四稿一直搞下去又有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