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硬氣,“四個全面”更可期

特約評論員鄧海建

  今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新聞發佈會,由大會發言人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介紹,這次大會的議程之一就是審議立法法修正案的草案,這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兩年來第一次在代表大會這個層面來審議一部法律草案。(3月4日中國新聞網)

  “法立於上,則俗成于下。”良善善政,是現代公共治理的基本框架與維度。正因如此,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直面“曾有人批評全國人大立法虛置問題”的提問時指出,立法法是規範所有法律行為的法,“管法的法”。這部法格外重要,今年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賦予所有地級市立法權。此外,立法法修改的內容還加強了人權保障。

  2015年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於此背景下觀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四個全面”是一個目標、三個舉措,如國之四維,必然離不開前置性的立法工作夯實“地基”。譬如對於萬眾矚目的環保問題,傅瑩透露了一個信息:環境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法律,僅有這部法是不夠的,現在我們正在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一系列相關的法律都要“動大手術”。又譬如對於稅收法定原則,“我國將在2020年前全面落實”。再譬如談到“反腐”,強調要從治本的角度加強反腐敗的制度建設,要構築一個不敢腐、不能腐、不願腐的法治環境。

  雖説“徒法難以自行”,但對於司法體系來説,“有法可依”永遠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第一步。改革要行穩致遠,轉型要逆水行舟,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有序前行。事實上,全國人大在立法工作上,一刻也未曾止步。2014年6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最高法、最高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和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産權法院的決定。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可見,沒有立法,改革的程序就難以正義;沒有立法,利益的調整就容易跑偏。歷史不斷説明,改革走向縱深的同時,亦是立法走向成熟的時間。

  從“有法可依”走向“有善法可依”,就像中國從“住有所居”走向“住有宜居”一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由路徑。譬如立法法修正案為了加強人權保障,“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規章,只要沒有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這被輿論解讀為,今後地方政府想通過規章、甚至“紅頭文件”就限行限購,一般是行不通了。其實,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專門就立法問題撰文指出,當前立法中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也曾提出,應強調人大主導立法,防止“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定化”。立法的調整,既防止少數地方及部門“有權就任性”,更是在法制統一原則下,捍衛公民權益與自由的“善法之法”。

  《荀子·君道》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甲子征程後,應在立法與監督上更有作為;而行進的中國,在良法護航之下,才能遵循“四個全面”,抵達夢想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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