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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刑法第360條終結者的孫曉梅説,“惡法”一天不廢,自己的監督就一刻不止。
從2010年起,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就開始為廢除嫖宿幼女罪建言。3年後,她的努力終於看到了希望。
2013年12月初,媒體披露早在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並稱,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最高法的表態,讓嫖宿幼女罪的存廢議題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標更近了一步。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按照官方的説明,設罪名的目的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體現對幼女的特殊保護。
但在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人看來,雖然在法律判刑的“下限”上,嫖宿幼女罪的起點刑是5年,強姦罪的起點刑是3年有期徒刑,看起來似乎刑法對嫖宿幼女的行為評價要重於強姦,但在法律判刑的“上限”上,強姦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才是15年,嫖宿幼女罪的判刑實際遠遠低於強姦罪,達不到保護幼女的目的。
除嫖宿幼女罪量刑過輕之外,不少人認為罪名中的“嫖宿”字眼明顯不妥,往往容易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孫曉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我之所以跟360條(嫖宿幼女罪)較勁,就是它淡化了對犯罪行為後果的認識——在公眾視野中,‘強姦’是重的,而‘嫖娼’是輕的。‘強姦罪’施害方遭譴,而‘嫖宿罪’雙方被鄙視。”
孫曉梅在幾年的走訪調研中發現,被“嫖宿”的幼女,大多是底層百姓的孩子,還有很多是留守兒童。他們的父輩為生計奔波之際,疏于照料孩子。出事的孩子不但身體受辱,還因“嫖宿幼女罪”這條法律的存在,頭上背上了“賣淫”的惡名,極大地傷害了出事孩子及其家庭的感情。
輿論更大的質疑則在於,由於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判刑“上限”的不同,後者似乎已經成為有權、有錢這兩類嫖宿幼女罪高發人群的“保護傘”和“免死牌”。放在近幾年曾引發輿論動蕩的嫖宿幼女案件中,這樣的質疑似乎也不無道理。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審判現場
2008年,貴州習水發生幾名基層公務員、教師、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先後將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帶到家中強姦的7名當事人,6人以“嫖幼”罪論處,刑期分別只有7到14年;2009年,雲南曲靖富源縣原法院副庭長楊德會,涉嫌強姦和嫖宿幼女被起訴,一審被判無罪,抗訴後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陜西略陽發生幾名基層幹部嫖宿一名12歲女童的惡劣案件,案發後被告人被按照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5月,海南萬寧一校長帶6名小學生在賓館開房過夜,該校長被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不斷發生的惡性嫖宿幼女案刺激著公眾的神經,微博上要求質疑、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聲音不斷。2012年的兒童節當天,作家韓寒撰文質問:“幼女就是幼女,強姦就是強姦,什麼叫嫖宿幼女?”他説:這是惡法,必須取消。同年6月,某知名網站總裁張向東發出一條微博,呼籲網友支持他的行動,一起推動重懲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見截圖),這條微博被網友轉發超過10萬次,評論1萬多條。
評論員劉雪松説,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在民眾眼裏留下了這樣一個客觀感受,在這條荒唐的法律下,犯罪分子大多是在心理上能夠鉗制孩子的權力之手,是權力與金錢狼狽為奸的上下齊手,它似乎已經成為法律給有權、有錢的階層,留下的一道犯罪的口子,犯罪分子以最小的代價性侵傷害幼女的身體,荒唐法律卻用司法公正的代價傷害著民眾的心靈。
在孫曉梅及多方人士的推動下,膠著16年的廢存利弊“角力”,終於有了階段性結果:最高司法部門和最高立法部門,分別以法辦函177號文和法工委議67號文表態:最高法“完全同意”廢除此罪;全國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顯屬於強姦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
值得深思的是,一個對官民不平等極其敏感的社會,立法上的任何偏失一旦帶來官員“受益”的司法結果,必然引起公眾對於立法本身的質疑。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中,民意的勝利曙光已現,這條被認為是對“錢”、“權”群體提供的法律“保護傘”,至少在2013年已得到最高法的“廢除”贊成票。
(本網綜合北京青年報、中國青年報相關報道 編輯秦研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