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期:計生部門“贊助”公安,一場涉嫌違法的利益分贓
(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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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一個關於改革的決定,會議的關鍵詞就是改革。就法治方面而言也不例外,是深化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三中全會關於法治的內容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改革是關鍵詞。改革貫徹了法治中國建設的方方面面,其中明確了四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二是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三是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四是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雖然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和人權司法保障制度這二者並沒有直接用“改革”的字眼,但使用了“完善”一詞。既然需要完善,就説明這些制度還有不完善之處。對於這些不完善之處,或加以強化,或加以改革,或加以推動,總之,都有改變現狀之含義無疑。
第二,實現法治中國必須改革。三中全會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這個重要的判斷實際上揭示了建設法治中國與司法改革的關係。首先的前提,是司法體制是法治中國的重要內容。沒有司法體制的法治中國是不可想象的,也是有嚴重缺陷的。其次是説,現行的司法體制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是不適應的,應該改革。司法體制如果不進行改革,就不能適應法治中國建設的需要。所以,司法體制必須改革。最後是説怎麼改革現行的司法體制。三中全會明確指出,司法體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從而最終實現人民權益的目標。這項要求可以細分為五點:一是要加快。不能不改革,也不能慢改革,要加快進行改革,以適應積極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二是公正。司法的生命在於公正,這也就要求司法體制改革要讓司法實現公正,取信於民,讓人民信仰司法。三是高效。司法體制説到底是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的制度。就其服務功能而言,當然要體現高效便民,切實發揮其司法的能動性。四是權威。司法要發揮其調解社會的功能,必須有足夠的社會權威,讓司法真正成為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的這種權威從何來?應該從司法的權力、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廉潔中來。
第三,獨立行使司法權是重要內容。從文字上看,三中全會規定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不是第一次出現這樣的表述,相同的表述在我黨過去的文件決定中也有。但筆者認為,把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放在改革的重要決定中,卻有了新的含義。這就是説,這是一項有改革性質的要求,而不僅僅是對一個事實的描述。就現狀而言,這意味著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體制機制是不夠的,有待於通過司法體制改革來更好地實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所以,三中全會的這個判斷,是有新意的,也是有針對性的,那就是針對現有司法體制的不足。
第四,法治的權威。建設法治中國,當然必須樹立法治的權威。三中全會指出,要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這個要求也有一個邏輯前提,那就是法治的權威現在是不夠的,至少有時候是不夠的。這才需要提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要求。如何來實現憲法法律的權威呢?主要有三:一是進軌道。必須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都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進範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活動,不得有特權。三是進實踐。法治權威的重要來源是法治實踐,再好的法律,如果不在國家、社會生活中切實貫徹落實,就不會有權威。所以,法治權威既要有規定,更要有實踐。
三中全會公報已經為未來的法治中國建設構建出一幅藍圖,相信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導下,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夢、法治中國夢一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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