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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欠薪豈能是縱火的理由

發佈時間:2012年12月06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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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15時30分,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陳店鎮一內衣廠發生火災。火災16時左右被控制,16時30分被徹底撲滅,火災中共有15人被困,其中14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1人重傷。記者5日上午從廣東省汕頭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獲悉,造成14人死亡的汕頭“124”火災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劉某供認因勞資糾紛,買了40元汽油到該廠放火後逃跑的犯罪事實(12月5日新華網)。

  向在烈火中失去的14條鮮活生命默哀!誰導演了這起慘絕人寰的縱火案?為何要製造這起慘劇?廣東衛視記者採訪發現,疑犯縱火是因為3天前他辭職時老闆不給他工資,“因為我去拿錢,一直很衝動很氣憤,(所以)做出來這些事”,並表示“我做這些事從來不後悔,我拿不到錢,就只好用自己的生命跟他去賭”。

  老闆欠薪,就把怒火燒向同為打工的無辜者?拿自己的生命跟老闆去賭,就拉著十多條生命陪葬?這種邏輯怪異而可怕。魯迅説過: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劉某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懦夫,在法治時代,他既不應該暴力對待老闆,也無權抽刃向弱者。值得提及的是,當記者問他“有沒有考慮到其他人,其他十幾個無辜的生命?”他的回答是“沒想到這些”,其冷血與自私可見一斑。 

  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不如意,或被權力羞辱,或被無良資本傷害,或為世事艱難所苦,從而陷入人生苦痛之中。不能因為自己不痛快,就將怒火灑向社會,走出瘋狂報復社會的險惡一步。縱火的劉某確實遭遇了不幸,但不等於他就有權傷害社會。網上有一種聲音認為,劉某也是受害者,如果不是老闆欠薪,他也許就不會惱羞成怒走極端。還有網友稱,“把老百姓逼急了,就該這樣”。這是一種常見的混亂邏輯,似是而非,充滿著偽正義和偽同情。自己是受害者,就可以充當害人者?在同情劉某之餘,為何不想想那葬身火海中的十多條生命,為何不想想他們家人的苦痛?

  近年來,不時出現報復社會的極端案件。每有血案發生,總有無辜生命成了犧牲品,然而每當新聞出來後,這些報復社會的人總能收穫一些肯定,甚至激賞,特別是他們暴力指向強者時,也總有人不辭辛苦地挖掘出他們犯罪的種種無奈和不得已,仿佛報復社會也情有可原。必須警惕這種荒誕的邏輯。再有悲苦,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都不能磨刀霍霍地指向無辜生命。默許或者鼓勵這種報復社會的行為,這種心理一旦氾濫,法律便無正義,秩序將會紊亂,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屠夫刀下的冤魂。

  劉某也許確有苦衷,被欠薪的滋味不好受,再不好受也應該採取合法渠道維權。而從報道可知,他縱火是在辭職兩三天之後,如此短的時間內,他也許根本就沒有想到合法維權。被仇恨填滿胸膛的他,只想著在最快的時間內、用最慘烈的方式快意恩仇。這可取嗎?

  應該明確,欠薪不是縱火的理由。當然,在劉某縱火案中,欠薪老闆難辭其咎,老闆應該承擔他所應承擔的責任。在欠薪成為普遍現象的今天,因欠薪發生的慘劇不勝枚舉,堪稱此起彼伏,還有多少因欠薪所致的悲劇正在上演或將要上演?去年2月26日,惡意欠薪入罪——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該法律條款已于去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何仍有不少老闆欠薪?臨近年關,又是欠薪高發期,我們的監管部門該行動了,免得悲劇也高發。

  劉某是縱火犯,他理應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而我們也應該反思,既不能廉價同情這類報復社會的極端者,天真地認為他們是可以原諒的受害者,也不能放過導致他們犯罪的社會因素,兩者的責任應厘清。無論如何,都應該反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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