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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虐童案頻發暴露法律治理偏失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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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通過嚴格的責任倒逼,確立起執法部門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而不是坐等事後處理,才能確保我們的“花朵”能夠在園丁的呵護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在幼兒教育中,最令人難以容忍的事莫過於老師虐童了。近日,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幼師虐童”事件,就引起輿論口誅筆伐,涉案女教師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參與拍照的女教師也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

  從河北邢臺八歲男孩未完成作業被扇“十三個”耳光,到山西太原五歲女童不會“十加一”被扇數十記耳光,再到此次溫嶺幼童被以“取樂”的方式耳朵被揪著上提懸空離地20厘米,這些令人髮指的虐童行徑,竟然發生在被全社會期許為“園丁”的老師身上,怎不讓人憤慨難耐。在就直接行為人表達譴責的同時,我們更應反思,為什麼幼兒園一再曝出虐童醜聞?其背後凸顯的難道僅是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與素質的低劣?于更廣的層面來討論,它其實更折射出在我國的法律治理框架中,對虐童行為的責任追究並不嚴密。

  從行為性質上講,幼師虐童不僅違背了老師的法定職責,嚴重損壞幼兒教育秩序,而且侵犯需要特別保護的幼兒的身心健康權利,其社會危害性較一般違法行為更甚,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但是我國刑法並無“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僅限于虐待家庭成員,且量刑一般不超過2年。而溫嶺警方選擇的尋釁滋事罪,也只是勉強挂靠在“隨意毆打他人”這一罪狀上面,並未照顧到受害人是幼童的特殊保護要求。本案中,警方查明顏某多次虐童,並拍照取樂,其行為顯然符合犯罪的構成特徵。但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追究,不僅處罰力度極其有限,也很難針對兒童權益確立起有效的法律設防。

  在法律責任追究上,也必須加大對幼兒園的懲戒力度。幼師虐童行為發生在幼兒園,本質上是一種職務行為,所在幼兒園應當為自己的幼師職務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顏某從事教師職業係無證上崗,幼兒園顯然難脫干系。因此,不能只是把板子打在幼師身上,或是簡單地以辭退方式就輕鬆切割掉幼兒園的責任,否則就很難確立起幼兒園法治化的正規教育秩序。

  虐童案頻發還暴露出政府部門監管執法的疏漏。據稱,當地幼兒園幼師實際持證率僅為40%,幼兒園基本實行“先上崗、後考證”。如此明顯違法違規運作,恰是教育行政部門執法監管不力的後果。那些一查就被認定是“無資質”的幼兒園當初又是如何開起來的?背後有無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這些問題也需要徹查。只有通過嚴格的責任倒逼,確立起執法部門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而不是坐等事後處理,才能確保我們的“花朵”能夠在園丁的呵護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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