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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美國奧巴馬制裁中國崑崙銀行嚴重違反國際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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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宣佈對伊朗石油行業進行新的制裁,同時美國財政部根據《2010年對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對我國崑崙銀行實施制裁,將切斷它與美國金融系統的聯絡,並要求任何持有該銀行賬戶的美國金融機構必須在10天之內銷戶。美國制裁崑崙銀行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國際法,應當立即糾正

  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解釋,制裁崑崙銀行的主要理由是它向至少六家伊朗銀行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服務,包括賬戶服務、轉賬服務和信用證服務,價值達數億美元,而這些伊朗銀行被美國認定與伊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項目或支持國際恐怖主義有關。美國制裁崑崙銀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國際法,應當立即得到糾正。

  首先,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無法成為美國制裁崑崙銀行的國際法依據。聯合國安理會就伊朗核問題曾經先後通過了6個決議。在這些決議裏,包含具體制裁措施的有4個,即第1737號、第1747號、第1803號和第1929號決議。其中,2010年6月9日通過的第1929號決議第21條對金融服務領域作出了規定。它呼籲所有國家防止向可能有助於伊朗核擴散的敏感活動或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活動提供金融服務。然而,應當注意的是,與崑崙銀行有業務往來的伊朗銀行,包括美國政府特別點名的伊朗商業銀行(Bank Tejarat),都不在安理會決議的制裁名單之中。也就是説,這些伊朗銀行僅僅是被列入美國國內法界定的“黑名單”。更重要的是,中國與伊朗在能源、經貿等領域開展的商業合作是正常、公開和透明的,同伊朗核擴散的敏感活動與核武器運載系統的研發不存在任何聯絡。因此,崑崙銀行並沒有違反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決議,不應當受到制裁。

  其次,美國單純援引國內法制裁崑崙銀行違反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由於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無法成為美國制裁行為的藉口,所以它只能以國內法作為依據,即《2010年對伊朗全面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該法案第104條c款授權美國財政部長限制或防止外國金融機構以明知為前提從事有利於伊朗的五個方面的行為,其中包括為資産已被凍結的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以及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支持國際恐怖主義有關的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或進行重要交易的便利。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解釋,崑崙銀行違反了這方面的規定,所以遭到制裁。很顯然,美國是企圖將自己的國內法強加給其他國家。然而,國家主權平等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項特別規定“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並在第7項再次強調:“聯合國會員國之間的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根據國際法,既然各國主權平等,那麼其他國家就沒有遵守美國國內法的義務,美國更不能將自己的單邊意願強加給其他國家。美國的上述法律明顯地具有治外法權的性質,是憑藉國內法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再次,美國迫害他國法人違反了東道國應當保護外國人的國際習慣法。隨著國際法的發展,早在20世紀20年代,國際社會就已經普遍承認:國家對境內的外國人造成損害,屬於國際不法行為,國家應當為此承擔國際法律責任。這裡的外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正如前文所述,崑崙銀行沒有違反聯合國安理會的任何決議,也不牽涉伊朗核問題。因此,它是受到國際法保護的合法機構。由於政治需要,美國單純援引國內法對外國法人進行無端迫害,違反了東道國應當保護在其境內外國人的國際習慣法,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應當承擔國家責任。

  事實上,當美國法人在其他國家遭到制裁後,美國也是一貫這樣要求其他國家的。例如,早在1898年,當薩爾瓦多剝奪美國公司在該國特裏溫福進行船舶航運的特許權後,美國要求薩爾瓦多予以賠償;當意大利西西裏地方政府在1968年宣佈徵收由美國公司全額控股的艾爾西(ELSI)公司後,美國將意大利告上聯合國國際法院。因此,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美國無端制裁中國法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今年1月,美國就曾經同樣單純根據本國國內法對中國珠海振戎公司實施制裁。因此,為了遏制美國對中國法人的進一步侵害,我國可以針對美國就崑崙銀行制裁問題實施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是現代國際法上國家保護海外國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早在1995年,聯合國大會就將外交保護列為當代國際法的重大問題。它是指當本國國民(自然人與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受到東道國國際不法行為的侵害,且用盡了當地補救辦法後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國家對東道國採取外交行動或法律訴訟等和平手段來保護本國國民的國家行為。基於上述分析,我國針對美國實施外交保護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聯合國安理會有關制裁伊朗的決議在法律地位上優先於各成員國的國內法,是各國制定相應法律的依據。聯合國安理會並沒有要求成員國完全中斷與伊朗的金融合作。美國制裁崑崙銀行的行為在安理會的決議中找不到任何根據。相反,該制裁嚴重違反了相關國際法,應當立即停止,以免進一步損害兩國關係與國際秩序。(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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