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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37調查”漸成知識産權壁壘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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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美國頻頻發起“337調查”,中國企業成為主要受害者之一。記者依據USITC公佈的信息進行不完全統計後發現,今年以來,美國新發起的“337調查”多達22起,其中,直接涉及中國大陸企業的有8起。專家指出,美國企業頻頻發起“337調查”,其真正目的不在於保護知識産權,而是保護自己的市場份額。“337調查”正日益演變為一種競爭手段。知識産權壁壘是越來越多中國企業不得不面對的嚴峻考驗。

  應美國一家企業要求,當地時間5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宣佈對45家企業進行“337調查”,以確定這些企業在生産帶有可伸縮USB連接器的電子設備時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中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也在被調查之列。

  目的

  將“侵犯知識産權”的進口商品拒之門外

  “337調查”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337條款”)展開,該條款授權USITC應國內企業的申請,對産品進口以及銷售過程中的不公平行為進行調查,一旦證明事實成立,美國將以行政手段施以救濟。

  實踐中,超過90%的“337調查”涉及專利侵權指控。“美國國會當初立法建立USITC的知識産權訴訟程序,唯一目標就是將侵犯美國國內産業知識産權的進口商品拒之門外。”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湯姆斯賈維斯表示。他説,隨著貿易全球化的推進,USITC走到了知識産權訴訟的前沿,在處理涉及進口商品的知識産權糾紛方面擁有很大權力。

  賈維斯告訴記者,在涉及專利權的“337調查”中,有3個要素:一是專利侵權的證據,另外兩個分別是“進口”和“國內産業”的存在。也就是説,只需證明進口産品有侵權事實,而且美國國內存在相關産業,即可證明違反“337條款”。這與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不同,因為後者需證明美國國內産業受到了損害。因此,對美國企業來説,提起“337調查”的門檻比較低,而對應訴企業而言,應訴“337調查”比應訴反傾銷類案件的難度更大。在許多“337調查”中,目標商品在展會上作為樣品展出時就被起訴。

  就訴訟程序而言,USITC審理“337案件”和一般聯邦法院審理知識産權糾紛案件類似,但是,“337案件”耗時相對較短,救濟措施發佈較快。起訴方有備而來,應訴方往往猝不及防。此外,USITC不需要屬地管轄權,而在法院進行訴訟則需要以屬地管轄權為前提。

  在裁定違反“337條款”的情況下,USITC可能發佈的救濟措施有兩種:其一是排除令,禁止侵權商品繼續進口到美國市場;其二是停止令,禁止已進口商品的銷售等商業活動。排除令又分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前者禁止進口案件被告製造的侵權産品,後者禁止進口任何人製造的侵權産品。實踐中,普遍排除令較少採用,其使用的前提是産品來源難以確定或為提供有效救濟所必須。

  “不同於聯邦法院判決敗訴方支付賠償金,USITC如果判決應訴方違反‘337條款',其結果是相關産品不準進入美國市場。”美國陳—吉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衛寧對記者説,“337調查”無疑具有極大的殺傷力。

  2003年美國勁量控股有限公司指控中國電池企業侵犯了該公司的專利。楊衛寧曾作為代理律師之一幫助中國電池行業打贏過這場“337調查”官司。楊衛寧説,當時的案件涉及中國上百家電池企業。“我們向法院提出美國企業專利無效,最終贏得了官司。”當時若USITC做出肯定裁決,就相當於在中國電池産品和美國市場之間建立了一堵墻。

  實質

  具有單邊制裁性質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

  近年來,為應對來自中國産品的強大競爭,美國企業頻頻利用知識産權壁壘對中國産品設置障礙,針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呈遞增趨勢。

  楊衛寧表示,“337條款”旨在保護美國國內産業免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從這點上看,它具有一定的保護主義色彩,客觀上對進口産品設置了貿易壁壘。

  實際上,諸多國家曾指責美國的“337條款”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認為它是一種不合理的知識産權保護法案,其實質是一種具有單邊制裁性質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上世紀80年代,加拿大和歐共體(歐盟前身)曾將“337條款”訴至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從而推動美國對該條款進行修改,但美國修改條款並未平息美國貿易夥伴的反對之聲。

  不過,楊衛寧認為,相對於在美國聯邦法院打官司,被告一方在USITC贏得“337調查”官司的概率更高一些。

  美國前助理貿易代表、美國國際諮詢服務公司總裁查爾斯布魯姆對本報記者説,任何國家的貿易法規都有可能因為保護主義的目的而被濫用。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有防止類似法規被濫用的機制,這就是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任何世貿組織成員都可以求助於該機制。

  布魯姆説,多年來,“337條款”被美國公司作為一種武器,來應對其知識産權遭侵犯或者外國競爭者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他還指出,一方面,“337調查”是由無黨派、專業的行政律師進行的,所有調查都遵循行政程序法,這確保了有關各方都能得到公平對待;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很大一部分“337案件”最終做出了否定裁決,也就是起訴方敗訴。而且,更多的案件都達成了和解,僅有一小部分案件最後以發佈排除令或者停止令的方式結案。

  應對

  中國企業可以利用美國遊戲規則,化被動為主動

  “‘337條款'並非專門針對亞洲或者中國。”楊衛寧説,“337調查”沒有國別的針對性。她建議,中國企業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利用美國的遊戲規則和美國人進行博弈。“如果一家中國企業在美國建立公司或者收購公司,並申請了相關專利,且其美國分公司正在使用相關專利,那麼,它可以利用‘337條款'來起訴競爭對手。”楊衛寧透露,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在利用“337條款”這個武器來對付其他公司,日本企業用得就比較多。

  “當然,應對‘337調查'最好的方式就是想辦法擁有自己的知識産權。”楊衛寧強調,中國企業進入美國市場前,一定要做好“自由運營分析”,而現在中國企業在這方面做得不夠。她説,中國産品進入美國市場前,要評估是否會侵犯美國企業的知識産權,做出可能打“337調查”官司的打算。如果産品進不來,自己要準備好退路。

  此外,要對可能侵犯哪家企業的知識産權心中有數,進而有針對性地購買涵蓋對方公司産品的專利,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在和對方的談判中處於主動地位,迫使對方與自己進行專利交叉許可。

  布魯姆表示,中國企業如果被起訴,一定要找一位好的、有經驗的、熟悉USITC法律和程序的律師,這有助於中國企業在美國的法律體系內得到公平對待。

  (本報華盛頓5月21日電)

熱詞:

  • 337調查
  • 337條款
  •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