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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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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新華網,作者:佚名,原題:《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199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由191個成員國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負責起草《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1998年,俄羅斯向特設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公約草稿。在該草稿的基礎上,特設委員會經過7年的艱苦談判,終於在2005年4月初通過了《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草案,並於2007年7月7日生效。

    2005年4月13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The Conventionon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這是聯合國框架內的第13項反恐公約,對核恐怖犯罪行為的定義做出了界定,填補了現有反恐公約體系的空白,完善了打擊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框架,為各國預防和懲治核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公約由序言和2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對“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設施”等概念進行了界定;要求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核恐怖主義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規定各締約國應當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擊核恐怖主義犯罪;對以收繳等方式獲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設施或者裝置的保管、儲存和歸還作了規定;規定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公約規定,核恐怖行為主要有3類:一是以危害人、財産和環境為目的,擁有放射性物質或核裝置;二是出於同樣目的,使用放射性物質、核裝置或破壞核設施;三是為達到這些目的,威脅使用或企圖擁有放射性物質和核裝置。

    公約要求各國政府根據本公約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確保那些製造、參與、組織和策劃核恐怖行為的個人能受到懲罰。對於涉嫌製造核恐怖行為的個人,各國政府必須予以起訴或將其引渡到別國受審。公約還要求各國為打擊核恐怖行為加強情報交流,並加強對本國放射性物質的監管。

    根據公約,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由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法管轄,不在本公約管轄範圍之內。公約明確指出,本公約不涉及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問題。該公約將在22個締約國批准後正式生效。

    2005年9月,聯合國在聯大峰會開幕之際向各國開放對該公約的簽署,中國、俄羅斯、美國等30多個國家成為第一批簽署國。截至2009年12月,已經有63個國家批准、接受或者核準了這一公約。2010年8月,中國批准該公約。

熱詞:

  •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 聯合國
  • 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