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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與碳交易的政策選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4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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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認識到碳稅並不是單獨存在的一個制度。碳稅的制度設計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其設計應切合中國低碳發展、節能減排的總體政策框架體系。

  文/王毅剛

  2011年12月21日,歐盟委員會宣佈,儘管有包括美國在內的眾多國家強烈反對,歐盟仍然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將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

  同日,歐盟最高法律機構歐洲法院作出裁定,宣佈歐盟將要實施的此項政策並未違反相關國際法,從而駁回美國航空運輸企業就此提出的訴訟。

  國內有媒體在報道此事時認為歐盟此舉是對國際航空徵收“碳稅”。稍前,還有媒體報道,我國預計于2013年在局部區域開始徵收碳稅,2015年推廣至全國。

  一時間,關於碳稅的討論再度升溫。

  然而,將歐盟2012年把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視為是對國際航空徵收“碳稅”,理解上並不準確。

  碳稅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針對化石燃料如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為基準所課徵的一種稅目,是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的一種政策工具,與碳排放交易有相當的區別。

  我國政府在剛結束的德班氣候變化會議上提出,中國從2020年開始可以有條件地承諾強制減排目標。國家發改委已經傳遞出在“十二五”期間推出碳稅和碳交易政策的信號。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打出組合拳,使二者揚長避短,需要政策的協調設計和通盤考慮。

  碳稅的爭議與實踐

  碳稅的提出,源於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理論”,他主張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向排污者徵稅,從而達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從提出之日起,關於碳稅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

  碳稅政策的支持者通常認為,在實踐中,通過合理的碳稅制度設計可以部分甚至全部規避碳稅的負面作用,進而達到“雙重紅利”的效果:第一重即減排;第二重則是政府通過徵收碳稅,減少徵收其他稅目,如個人所得稅、中小企業稅負等,達到“稅收中性”(revenueneutral),或將碳稅收入用於支持減排技術研發、低碳産業發展或社會福利事業,成為政府長期穩定財政收入的來源。

  反對者的意見則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對經濟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增加企業運營成本、降低産業競爭力;化石能源價格上漲,誘發通貨膨脹;滯緩經濟增長等。第二,對居民生活的不利影響。主流的碳稅徵收方式包括對居民生活中的能源消費(包括交通)徵稅,低收入人群對這部分增加的稅收額外敏感,可能降低他們的生活水準。第三,政府在制度選擇上的考量。在各種政策工具中,政策本身的適用性和對成本效益的考量決定了一個政策是否被推進。第四,徵管因素,主要包括徵管手段、徵管的利益分配格局等,這些都能影響碳稅的實施效果。比如我國如果要徵收碳稅,國稅和地稅如何分配、以什麼比例分配,直接影響著地方的行為選擇和政策傾向。

  到目前為止,碳稅在全球範圍內的實踐經驗比較有限,很少有製造業大國實行整套的碳稅規則。

  歐洲從上世紀90年代起一直試圖引進碳稅卻屢遭反對,轉而于21世紀初開始實施碳交易。目前有較長碳稅實踐歷史的是北歐。

  以芬蘭為例,芬蘭是第一個實行碳稅的國家。1990年,芬蘭推出碳稅時,稅率僅為1.2歐元/噸二氧化碳,此後徵稅方法和稅率不斷調整。由於徵稅使得工業企業成本提高,為了保護本國産品和服務的國際競爭力,芬蘭在實施完善碳稅政策的同時,也實施了較寬鬆的稅收減免與返還措施。徵收碳稅對芬蘭的産業競爭力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但沒造成大的消極影響,主要是對環保科技的創新激勵抵消了一部分消極影響。芬蘭每年碳稅近30億歐元,佔總稅收9%。

  在審視這些國家徵收碳稅的得失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是,這些國家發達程度、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與我國有著深刻的差別。

熱詞:

  • 交易制度
  • 碳含量
  • 稅方案
  • 政策工具
  • 稅制度
  • 國際鐵礦石
  • 排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