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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年3月8日9時
地點:北京人民大會堂
內容: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邊看邊聊】對於選舉法,您有什麼話想説?
審議中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則修改相關規定,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上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説。
"這次選舉法修改很及時,符合當今城鄉發展的新變化和新要求。"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修改後人大代表名額分配更加科學。
對於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強調選舉委員會的地位與作用,充分體現了選舉委員會的重要性。
袁達毅認為,明確代表辭職程序,有利於加強人大代表制度建設,也是對代表個人意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這從程序上保證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職務時,有健全的退出機制,使社會更好地認識到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而不僅僅是一種榮譽。"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教授認為,草案新增的這一規定有利於確保不同主體提名的候選人都有可能進入正式候選人名單,從而保障候選人享有平等的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公民實現其他基本權利的重要基礎,也是國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選舉法修改一小步,民主政治一大步。
建議提高鄉鎮人大代表名額的上限,將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上限作出修改,將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的規定修改為“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教授表示,草案的這一修改順應了我國社會城鎮化進程的現實,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遷。
這次選舉法修改有九大亮點。由於近年來的鄉鎮合併造成鄉鎮人口的較大增加,因此提出擬增30名鄉鎮人大代表名額。
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草案規定“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説,增加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預選舉的規定,有利於選舉依法進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增強人民對於選舉的信心,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願。
建議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在國家、地方和基層重大事務決策過程中,更充分地聽取來自基層的意見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層群眾的利益訴求。
韓大元説:"這次修改選舉法則從制度上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強化人大的監督權,擴大群眾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途徑,是對人大制度發展的新探索。"
根據全國人大8日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一個公民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大代表將被視為違法。草案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莫紀宏指出,"身兼兩地人大代表"的情形,違背了選舉法所規定的公民選舉權平等的精神,不利於代表履行職責,不利於切實代表一個選區選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這一修改能保證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職,能有效代表選民利益。" 比如最直接的一個問題:兩地同時召開會議時,代表如何保證能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利等?
修正案草案對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接受委託代為投票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等內容作補充完善。同時,進一步規範投票站的設立和選舉大會的召開,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説,規定秘密投票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選民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當干預,選擇自己滿意的候選人,更好地保持選舉的公正性與純潔性。
袁達毅指出,草案對投票方式進行具體規定,是更加關注選舉程序中的技術細節問題的表現,目的是方便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更好地保障選民行使選舉權利。
建議將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
莫紀宏表示,從"可以"到"應當",這意味著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再是可有可無,這有利於選民深入了解候選人,鑒別候選人參政議政能力,以便選民更好地選舉。
韓大元説:"這些規定,有助於進一步擴大選民行使了解權,使選民與候選人的見面形式具有一定實效性,提高透明度。"
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應對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如何參加現工作地的縣鄉直接選舉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定。各地可以按照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各地可以按照有關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文件精神,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流動人口原則上應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説,通過採取上述有效措施,切實按照法律辦事,在現實條件下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保障農民工等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