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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代表辭職程序 細化選舉機構"六大"職責
現行選舉法規定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但代表提出辭職後,由誰接受辭職?按照什麼樣的程序接受辭職?現行法律則沒有明確。
根據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的建議,此次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條款,對代表辭職程序進行了完善:
——常委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袁達毅認為,明確代表辭職程序,有利於加強人大代表制度建設,也是對代表個人意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這從程序上保證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職務時,有健全的退出機制,使社會更好地認識到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而不僅僅是一種榮譽。"
還有專家指出,有些人大代表,因工作變動,雖沒離開本行政區域,但已離開了原選區和原選舉單位,就選區和選舉單位而言已失去代表性,應當辭去代表職務。
同時,草案還增設"選舉機構"專章,進一步細化選舉委員會的六大職責:一是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二是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三是確定選舉日期;四是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五是主持投票選舉;六是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強調選舉委員會的地位與作用,充分體現了選舉委員會的重要性。
責編:陳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