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國:代表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過半數通過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8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

  人民網北京3月8日電 (人民網前方報道組)今日上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説,選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代表提出辭職的程序。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辭職後,由誰接受辭職,按什麼樣的程序接受辭職,選舉法未作規定,各地做法也不統一,建議補充相關規定。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補充相關內容。對於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對於縣級人大代表和鄉級人大代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鄉級人大可以分別接受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條)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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