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接受人大代表辭職?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具體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08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10年全國兩會

  (解讀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誰來接受人大代表辭職?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作出具體規定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黃小希、周婷玉)人大代表提出辭職後,由誰接受辭職?按照什麼樣的程序接受辭職?針對選舉法實施中的這一問題,8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常委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公告。

  草案還明確,"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北京行政學院教授袁達毅認為,對代表辭職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加強人大代表制度建設,也是對代表個人意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這從程序上保證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職務時,有健全的退出機制。

責編:陳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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