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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8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各位代表: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作説明。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産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選舉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四次修改。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總結選舉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選舉法進行適當修改。
選舉人大代表的城鄉人口比例,是選舉法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後,1953年制定第一部選舉法時,我國的城鎮人口比重較低,根據當年人口普查統計,只有13.26%。考慮到我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比如,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各省按每80萬人選代表1人,直轄市和人口在50萬以上的省轄市按每10萬人選代表1人。這樣規定,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當時的實際情況,是完全必要的。1979年修訂選舉法時,當時的城鎮人口比重也才達到18.96%,因此基本上延續了1953年的規定,對於選舉人大代表的城鄉不同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但對不同層級規定得更加明確:全國為8:1,省、自治區為5:1,自治州、縣、自治縣為4:1。
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不斷推進,城鄉人口結構比例發生較大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新形勢、新情況,適時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對城鄉按不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1982年修改選舉法,增加規定:縣、自治縣境內,鎮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業組織職工人數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與鎮或企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選舉法,將全國和省、自治區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與自治州、縣一樣,統一修改為4:1。
1995年以來,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進一步加速,農村經濟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我國城鎮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為2009年的46.6%。與此同時,我國各級人大經歷了數次換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鞏固和擴大。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客觀條件已經具備。
責編: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