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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丈遇害銀行留400余萬存款 女兒爭繼承權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5日 0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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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丈遇害後名下400萬元鉅款歸屬引糾紛

  2010年1月26日夜間,兩名歹徒來到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菜園街大悲普度寺的靈照寺,在方丈釋永修住處投宿時將其殺害,並搶走其5000元錢等財物。寺廟僧眾和其親屬整理遺物時發現,釋永修個人在當地各個銀行存有400余萬元存款和20余萬元的債權單據。釋永修女兒張譯雲要求繼承父親遺産被拒後,一紙訴狀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到法院。

  今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9月20日,玉溪市中院宣判:釋永修出家後,在寺院生活期間,其或寺院接受的佈施、捐贈以及通過宗教活動取得的財産均屬寺院所有,400余萬元存款屬於大悲普度寺,駁回原告張譯雲的訴訟請求。

  9月24日上午,該案判決書已送達原被告雙方。

  方丈遇害

  400余萬元存款引官司

  釋永修出家前名為辛應恒,玉溪人,生於1947年12月。1979年,與妻子離婚後到昆明筇竹寺出家。當時,其女兒只有兩歲多。1990年,釋永修被聘為玉溪市著名寺廟靈照寺的住持,2005年3月升為方丈。

  據釋永修原妻涂女士介紹,在女兒出生前,其前夫就篤信佛教。一次,前夫帶她到昆明筇竹寺時,與該寺百歲高僧結緣。當時高僧告訴他們,女兒的名字必須另尋他姓取名,不然將來會有災難。他們信了高僧的話,取高僧俗姓張作為女兒的姓。法庭上,被告質疑女兒為何不跟其父親姓的原因就在此。涂女士説,前夫出家為僧後,平時常回家看望女兒,一直在盡父親的責任,但她也無法解釋前夫鉅額存款來自何處。

  2010年1月26日夜間,同為22歲的吳雄和瞿永濤來到大悲普度寺釋永修住處,要求投宿。淩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吳雄用小板凳朝釋永修頭部砸了數下,接著瞿永濤用手掐其脖子,並用繩索將其勒死後,搶走其5000元現金、一部銀白色摩托羅拉手機和一些隨身物品,趁夜逃到朋友鐘紅江處。次日早上,3人逛街購物,瓜分了餘下的錢財。

  當地警方接到報警後展開偵破工作,不久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于2010年9月10日,根據刑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判決:吳雄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瞿永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釋永修被害後,在紅塔區民宗局的主持下,其親屬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整理釋永修遺物,發現釋永修以個人名義在當地各個銀行存了400余萬元,同時有20余萬債權單據。清點完畢,其存款和債權單據被紅塔區民宗局保管。此後,釋永修的女兒張譯雲多次到紅塔區民宗局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協商,要求繼承父親遺産,但被拒絕。今年1月16日,她一紙訴狀把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法庭。

  案件焦點

  方丈名下鉅款該歸誰

  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件列為“陽光司法工程”案件,于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張譯雲訴稱,其父親釋永修(俗名辛應恒)原係玉溪市靈照寺住持,2010年1月26日被搶劫殺害。之後,其與被告靈照寺佛教管委會在玉溪市紅塔區民族宗教事務局的主持下對相關財物進行清點,確認釋永修(辛應恒)名下存款為3215608.74元、債權為200390元。其多次與被告協商遺産繼承事宜,但均被拒絕。特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以上存款及債權屬釋永修的個人財産。

  被告靈照寺佛教管委會辯稱,僧人出家以後,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負責,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再有任何關係。根據佛教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僧人死後身邊一切財産歸寺院享有,其俗家親屬不能繼承,故張譯雲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涉案存款及債權來自於佛教信徒自願佈施、社會捐贈以及寺院出售香火、素齋的收入,應屬寺院所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6月26日的庭審後,38歲的靈照寺僧人釋延流曾對前來採訪的媒體説,師父釋永修是個老好人,為靈照寺發展出了很多力。他們吃住在寺廟,平時沒有領取過工資。開功德箱清點時,一般有四五人在場,清點完畢交給師父去存。他們對師父把款存在個人賬戶上的行為有看法,但不敢説。合議庭沒有當庭宣判。

  玉溪市中院在9月20日的判決書中認定,釋永修原名辛應恒,張譯雲係其出家前的婚生女。釋永修于1988年始任靈照寺住持,後升為方丈,2010年1月26日被搶劫殺害。之後,玉溪市紅塔區民族宗教事務局主持張譯雲與靈照寺佛教管委會對相關財物進行清點,確認釋永修(辛應恒)名下存款共計3215608.74元、債權共計200390元。

  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以釋永修或辛應恒的名義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雲南紅塔農村合作銀行的存款共計2810786.67元,該數額與經過玉溪市紅塔區民族宗教事務局主持雙方當事人清點的存款中不重合的部分為1397190.38元。據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以上存款共計4207977.05元、債權200390元屬釋永修的個人財産。

  玉溪市中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張譯雲是否屬適格原告;釋永修(辛應恒)名下的存款及債權歸屬如何認定。

  一審宣判

  僧人接受佈施捐贈屬寺院

  經審查,釋永修被搶劫殺害後,玉溪市中院作出的(2010)玉中刑初字第1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雲高刑終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書,已確認張譯雲係釋永修的女兒,現被告雖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對其意見不予採納。張譯雲作為原告起訴主體適格。

  該案中,原告主張涉案存款及債權屬釋永修個人所有,被告抗辯認為屬寺院所有。經審查,釋永修于1988年起即在寺院生活,其名下雖有相應存款,但原告並不能夠提供證據證實款項的來源。相反,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款項來源於信徒佈施、捐贈、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

  故玉溪市中院依法認定釋永修出家後,在寺院生活期間,其或寺院接受的佈施、捐贈以及通過宗教活動取得的財産均屬寺院所有。原告主張釋永修(辛應恒)名下的存款及債權屬釋永修個人所有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合議庭駁回原告張譯雲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張譯雲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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