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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騎自行車帶女友逛街 遭罰款20元(圖)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7日 03: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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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圖:網友貼出的罰單。

大圖:非機動車載人的現象確實不少。陳思肖雷攝

  近日,網友“liuzishan123”在南京西祠衚同論壇發帖稱:8月12日在南京市鼓樓區山西路騎自行車帶女友逛街被交警查了,罰款20元。啥時候有規定説自行車不能帶人的?電動自行車能不能帶人呢?據揚子晚報記者了解,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確實是違法行為,要被處以20元的罰款。

  網帖:騎自行車載人被罰款20元

  這個網帖的發帖時間是2012年8月13日,簡短的文字後面,是兩張處罰決定書的照片。照片顯示罰款單位是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隊。

  這個網帖隨後很快被眾多網友轉發,引發了不少網友的爭論,有支持罰款的,也有反對罰款的,更多的網友表示很不理解。網友“拍案但不驚奇”稱:“憑什麼給他20元啊,憑什麼啊?我們騎電動車又不燒油,節約能源,又不佔道,又不排放廢氣。”網友“找一雙適合自己的鞋子”也認為:“騎自行車帶人比較方便,又省錢又環保,還可以玩玩小浪漫,速度也不快,自己多注意交通規則不就好了,幹嗎非要禁止啊。”

  交通法規: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上人員屬違法

  那麼,交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載人有什麼樣的規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則明確説明:“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記者隨後查閱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第五十五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處以二十元罰款。該網友被罰款20元,所依據的正是這兩條規定。

  還有多少司空見慣的交通違法行為?

  除了自行車載人外,還有很多司空見慣的行為,都屬於交通違法行為。《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了7種可以被處以20元罰款的行人或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其中包括: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沒有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在機動車道內行走、停留的;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扒車、跳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的;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第五十五條規定了6種可以被處以50元罰款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其中包括: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醉酒駕車的;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該條同時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其他通行規定的,處以20元罰款。

  交管:出於人性化執法以勸導為主

  為何交警對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不是每次都處罰呢?昨天下午,記者聯絡了南京市交管局。交管人士稱,“很多的交通事故,是因為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引發的。出於人性化執法的考慮,對於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交警在日常的檢查中主要以勸導為主,很少處罰。至於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交管部門會不定期在不定的地點進行專項檢查。日常的檢查還是以勸導為主。”

熱詞:

  • 騎自行車
  • 帶人
  • 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