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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女孩衝上馬路救女童受傷 官方稱其妨礙交通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9日 06: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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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佛山市16歲少女李舒舒在衝上馬路救一名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時,右腳被碾壓骨折。這位打工妹的行為在網民眼中是見義勇為,而順德區交警部門卻認為她“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這起判斷迥異的交通事故,引發了社會熱議。

  順德交警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稱,女童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和第64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相應責任。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是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要為自己受傷負25%責任。

  很多網民對順德交警的責任認定表示不解、甚至質疑,“難道為了自己不違法,要眼睜睜看著別人失去生命?”有的網民則擔心,這種無情的認定會再一次成為鼓勵世人冷漠的反面案例。

  有報道稱,順德交警曾用其官方實名認證的微博回應一名網友,請他“一分為二看問題,假設您去餐廳吃飯,您的衣服掉地上了服務員幫你撿起來,那麼他提供的飲食裏面就可以有一隻蒼蠅嗎?社會正氣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這二者貌似對立實則統一。”

  但是,記者在發稿時,並沒有在順德交警的官方微博中找到上述內容,最近一條的更新時間是在7月31日。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坤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地交管部門的執行是合法的。道德和法律相衝突時,應該要按照法律規定。但對見義勇為者和受傷者,應該給予道德上的肯定和其他方面的幫助。”

  一般來説,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分三種情況,即一方全責,一般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次要責任的,主要責任方承擔70%;還有是同等責任,承擔50%。

  不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發微博稱,李舒舒的行為是緊急避險,應該免責。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以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特點就在於,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又只能保存其中一個的緊急情況下,允許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

  “這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的姚俊青律師認為,李舒舒在當時的情況下,救人行為正是其採取的必要措施,屬於緊急避險,應該免責。

  姚俊青表示,交管部門認為李舒舒妨礙交通安全的説法並不合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必須有過錯,顯然,她為了救人橫過馬路並不是過錯行為”。

  有報道稱,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已責令佛山順德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

熱詞:

  • 馬路
  • 救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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