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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救人被軋反擔責,此責還得往深裏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3日 10: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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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主陳某未在規定地點停放車輛,擋住了肇事貨車司機曾某的視線。此時,1歲女童雯雯橫過馬路,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雯雯,在危急關頭衝上去將其推開,導致自己腿部被碾軋。8月1日,佛山市順德區交警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舒舒橫出道路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一定責任。(8月2日《廣州日報》)

  交警對這起事故的認定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關於雯雯的傷勢。由於雯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這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確應負相應責任。因此,交警認定肇事貨車司機曾某應負主要的50%的責任,而違章停車的陳某負25%的責任,雯雯也負25%的責任。當然,由於雯雯的家長沒有盡到完整的看護義務,最終將負擔雯雯所承擔的那25%責任。

  然而,交警認為見義勇為的李舒舒也橫穿了馬路,所以對於李舒舒的傷勢責任認定也和雯雯一樣:肇事司機承擔50%,亂停車的陳某承擔25%,自己承擔25%。這引起了公眾的普遍爭議。讓見義勇為者為救人所受的傷承受責任,這的確讓公眾感到很不公平。李舒舒衝出馬路是建立在雯雯將遭遇車禍的危險狀況下的,如果救人者還得為自己的受傷埋單,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啊?

  筆者倒是認為,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在技術層面上對李舒舒的傷勢責任如何承擔進行了分析和認定,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明顯不妥。但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還應當按照民法上的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調整、追認。李舒舒為了避免悲劇的發生,不得已衝上馬路去救小女孩,才使得自己受傷,顯然構成了民法上的緊急避險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説,李舒舒不應該由自己來承擔從技術上分配給她的這25%責任。這個責任應當以合適的方式分配到險情引起者的身上。在這次事故中,險情引起者有曾某、陳某、雯雯,那麼他們之間該怎樣分配這25%的責任呢?筆者以為可以參照主事故的責任分擔比例進行分配,即參照對雯雯傷情的責任認定比例。具體而言,對於這25%,曾某應承擔其中的50%,陳某承擔其中的25%,雯雯承擔其中的25%。同時,事故認定書曾經確認曾某和陳某本來對李舒舒的傷情就有著相應比例的其他責任,可以將責任比例進行累加。那麼,曾某應共承擔李舒舒傷勢責任的十六分之十,陳某共承擔十六分之五,雯雯承擔十六分之一。而李舒舒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可見,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們需要進行一大段的複雜推論,才能艱難地推出見義勇為的李舒舒是不用為自己的傷勢承擔責任的,並且這還是採取了先給她定了責任再將其轉移分配出去的方式。這既複雜,也讓公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夠規定得再細緻些,比如規定見義勇為者如果符合緊急避險的情形,其所承擔的責任按照主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分擔。那麼,可能就不會出現救人被軋反擔責的尷尬局面了,這也有利於在社會中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弘揚助人為樂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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