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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劫匪“不識貨” 扔LV包浪琴表只留500元現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4日 0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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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記者 賈曉寧) 90後安徽小夥小賢(化名)去年來南京打工,但是在南京幹了一年的活,也沒賺到幾個錢。今年農曆新年之前,小賢因為囊中羞澀,想回家都不好意思,所以就想找個機會“撈”點外快。2012年1月19日晚11點左右,在網吧玩了一天之後,小賢來到江寧河定橋附近尋找“獵物”。這時,他發現了被害人余某,正在向路邊的一個小區走,小賢加快腳步追了上去。在進入小區之後,小賢趁余某不備實施搶劫。當場搶走余某LV拎包,包中有LONGINES(浪琴)手錶一塊、FION(菲安妮)錢包一隻和其他物品,總價值高達15000多元。

  但小賢得手後,根本不知道這個包和表價值如此巨大,僅僅從錢包中取出500元現金。本來小賢也看到了包裏的浪琴手錶,雖然他並不認識浪琴是高檔品牌,但是他覺得自己也不知道這表值多少錢,再去銷贓也嫌麻煩。而且他覺得自己就是想要點錢,其它物品自己沒要,應該也算不上搶,就索性將拎包及其他物品丟棄。案發後,民警及時趕到現場,將小賢抓獲。犯罪嫌疑人小賢被捕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被依法實施刑事拘留。雖然他只拿了500元,但因本案涉及搶奪物品LV拎包、LONGINES手錶、FION錢包,總價值達人民幣15990元,公訴機關認定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搶奪罪。而江寧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被告人小賢搶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慮到小賢認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第一款,第67條第一款,第72條第一款、第三款,判處被告人小賢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二萬五千元。

  本案中,雖然小賢搶劫後只取走了人民幣500元,但在犯罪過程中,實際搶奪物品總價值已高達一萬五千多元,屬於金額巨大。雖然犯罪嫌疑人搶劫時心裏膽怯,並未對這價值15000多元物品實施佔有,但法院認定為搶劫既遂,依舊屬於金額特別巨大的,所以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事後,辦案警方提醒,搶劫是重罪,切莫作兒戲。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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