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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錄像列入高考作弊證據 被罰考生可陳述申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2: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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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監控錄像系統 (萬珍妮)

   專家解讀考試違規處理新辦法 作弊受處分考生可陳述申辯

  本市高考今年將啟用教育部修訂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記者昨天從部分區縣招考中心獲悉,北京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日前專門針對新版辦法進行了解讀。根據新規,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將無效;針對嚴重作弊考生新增停考處理的規定;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考試現場的視頻錄像可作為考生作弊的認定證據;考生誠信檔案可申請查詢。

  高校自主招生適用新規

  與舊版規定相比,新版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拓展了適用範圍,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範圍。其中新版辦法規定:“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其中,增加了考試的“各階段”成績無效的規定。有關負責人表示,增加這一表述後,可以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篡改考生註冊信息嚴罰

  據介紹,舊版辦法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提高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涵蓋性和針對性,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另外,新版辦法完善了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其中原版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修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註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

  替人代考者停考3年

  新規定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其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相比過去,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受處罰考生可陳述申辯

  與舊版辦法相比,新辦法新增一條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效力,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作弊的處理要求。

  另外,新辦法對作弊考生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新辦法規定,“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

  考生誠信檔案申請可查

  新版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考生誠信檔案制度。新辦法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熱詞:

  • 考生參加
  • 作弊行為
  • 考生作弊
  • 高考成績